大陆桥:公司章程

2025年04月02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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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持有公司 5%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对公司和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应当严格履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性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代其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无偿的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四)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五)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
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 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重大交易行为(详见第四十一条);

    (十四)审议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的重大交易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担保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
东大会审批通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2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以上;

    7、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二)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对公司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

    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销售产
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投资(含共同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财务资助(公司接受的)等的交易行为。

    2、在实际执行中,预计日常性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超过金额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30%的;

    3、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三)公司重大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6、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交易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包括: 购买或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
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银行贷款(包括委托贷款);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以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属于须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的交易。但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不属于须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的交易。

    (四)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

    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公司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年度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形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在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
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与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公司还将视需要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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