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
当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在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并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涉及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相关内容,自公司完成挂牌之日起生效实施。
中水三立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