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北辰互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目 录 一. 总 则 ...... 3 二.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三. 股 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四.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 东 ......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6 五. 董事会 ...... 19 第一节 董 事 ...... 19 第二节 董事会 ...... 21 六.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5 七. 监事会 ...... 27 第一节 监 事 ...... 27 第二节 监事会 ...... 28 八.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2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2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0 九. 投资者关系管理 ...... 30 十. 通知 ...... 32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3 修改章程 ...... 35 附 则 ...... 36 江苏北辰互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根据 2016 年 3 月 7 日召开的创立大会暨 2016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审议 制订;根据 2016 年 11 月 25 日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修订江苏互邦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第一次修改;根据 2017年 10月 4 日 2017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修订江苏互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第二次修改; 根据 2018 年 5 月 4 日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修改公 司章程的议案》第三次修改;根据 2018年 9月 26 日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第四次修改;根据 2020年 4月7 日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第五次修改。 根据 2021 年 6 月 3 日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 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第六次修改。根据 2022 年 3月 16日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第七次修改。根据 2022年 5 月 21日 2021年年 度股东大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第八次修改。根据 2022 年 10 月 25 日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第九次修改。根据 2022 年 11 月 12 日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拟修订章程的议案》第十 次修改。根据 2023 年 3 月 15 日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拟修订章程的 议案》第十一次修改。根据 2023年 9月 27日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 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第十二次修改。根据 2025 年 4 月 03 日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拟修订章程的议案》第十三次修改。) ) 一. 总 则 一 为维护江苏北辰互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二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相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以发起设立方式由江苏互邦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三 公司注册名称:江苏北辰互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四 公司住所为海安市城东镇晓星大道 189 号。 五 公司注册资本为 11776.8 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六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七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八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十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二. 经营宗旨和范围 十一 公司的宗旨为:企业为员工谋福利,员工为企业创价值;企业靠员工 求发展,员工靠企业展才华。 十二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力变压器、干式电力变压器、特种变压器、箱 式变电站、地埋式变压器、高低压成套设备、照明配电箱、控制箱、计量柜、动力柜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硅钢片生产、加工和销售;智能生产线的研发和销售;综合能源管控及远程监测系统、电气设备及工程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上述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充电桩销售;停车场服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 三.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十三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十四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十五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十六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776.8 万股,均为普通股。 公司发行的股份,于公司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十七 公司发起人姓名、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姓名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股) (%) 1 严九江 2080 50.98 净资产 2016.2.16 2 张英 2000 49.02 净资产 2016.2.16 合计 4080 100 - - 十八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十九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 二十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十一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二十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要约方式; (二)公开交易方式; (三)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十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二十四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份采用公开方式转让的,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司股份采用非公开方式转让的,股东应当自股份转让后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二十五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二十六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二十七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四.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二十八 公司应当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和更新。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二十九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