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重大影响。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对本公司的影响
财政部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24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8 号”)。
解释第 18 号规定,在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本公司执行上述准则对本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
单位:元
项目 金额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 -14,698.99
备的冲销部分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 694,534.00
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确定的标
准享有、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除
外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 32,650.68
外,非金融企业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产生的损益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2,528.97
非经常性损益合计 715,014.66
减:所得税影响数 108,046.15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606,968.51
三、 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适用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