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单和签收单的金额和占比如下:
单位:万元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项 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获取验收单收入金额 6,978.12 46.10% 7,349.94 51.16% 9,297.82 58.64%
获取签收单收入金额 8,159.35 53.90% 7,015.83 48.84% 6,558.74 41.36%
合 计 15,137.47 100.00% 14,365.77 100.00% 15,856.56 100.00%
报告期内,境内直销模式下,发行人获取验收单作为收入确认依据的收入金 额占当期境内直销收入金额的比例分别为 58.64%、51.16%和 46.10%,占比较高。
3. 说明促销服务的适用情形,促销服务商为机械设备公司的原因,各期频
繁变动的原因,服务费降低的原因,服务商对应的客户为直销客户还是经销客户
(1) 促销服务的适用情形,促销服务商为机械设备公司的原因,各期频繁变
动的原因,服务费降低的原因
1) 促销服务的适用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与部分服务商签署了服务协议,约定由其充分利用其贴近当地 市场的优势,向公司反馈部分潜在大型客户投标信息等市场需求信息,协助公司 完成与潜在大型客户相关的产品需求信息、产品交付、售后服务等。服务商通常 为熟悉当地机械设备销售市场、拥有较好客户资源、具有一定售后服务能力的企 业。当服务商为公司提供促销服务,而下游客户直接向公司采购产品的情况下, 公司与服务商签署服务协议,适用促销服务条款,产生促销服务费用。
2) 促销服务商为机械设备公司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服务商中,名称中包含“机械设备”、“机电设备”等公 司情况如下:
序 服务商名称 主营业务 主营业务是否与公司类
号 似
1 湖州倍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机械设备批发销售 否
序 服务商名称 主营业务 主营业务是否与公司类
号 似
2 安徽科洛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机械设备销售 否
3 四川鸿博恒力液压设备有限公司 机械设备销售 否
4 云南瑞啟信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机械设备销售 否
5 福州临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机械设备销售 否
6 天津足梦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机械设备销售 否
7 北京大行乐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 机械设备销售 否
司
8 祁东县海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机械设备租赁及销 否
售
报告期内公司部分促销服务商为机械设备公司,主要是上述公司熟悉当地机械设备销售市场、拥有较好客户资源、具有一定售后服务能力,其主要从事机械设备销售业务。促销服务商在其公司名称中加入“机械设备”等字样,主要是为便于下游客户了解其所销售产品的类型并且使公司名称具有显著性和区分性。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促销服务商不存在主营业务与公司类似的情况,并不从事机械设备的研发及生产。
3) 各期频繁变动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促销服务费的主要支付对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时间 序号 服务商名称 金额 占比
1 安徽科洛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69.32 24.19%
2 浙江中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62.83 21.93%
3 云南瑞啟信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51.06 17.82%
2024 年
4 浙江锐哲机械有限公司 19.81 6.91%
5 成都涛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5.82 5.52%
合计 218.84 76.37%
1 云南瑞啟信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32.55 18.83%
2 天津足梦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9.41 17.02%
2023 年 3 石家庄同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28.85 16.69%
4 新疆华宇科信压缩机有限公司 18.87 10.92%
5 福州临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17.92 10.37%
时间 序号 服务商名称 金额 占比
合计 127.59 73.83%
1 湖州倍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112.19 33.15%
2 安徽科洛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53.77 15.89%
3 成都金旭贸易有限公司 37.74 11.15%
2022 年
4 四川鸿博恒力液压设备有限公司 27.83 8.22%
5 北京大行乐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3.58 6.97%
合计 255.11 75.38%
报告期内,公司各期促销服务费前五大支付对象的合计金额占比为75.38%、73.83%和 76.37%,占比较高。报告期内,公司采取“经销为主、直销为辅”的销售模式,经销模式实现收入金额占报告期内营业收入金额的比例分别为79.23%、79.62%和 79.94%,占比很高且为公司主要的销售模式。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名服务商存在一定变动,主要是通过服务商获得业务并非公司主要的销售模式,具有一定的偶发性导致各期服务商变动较大。
4) 服务费降低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促销服务费总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促销服务费 286.54 172.82 338.44
占营业收入比重 0.32% 0.21% 0.43%
报告期内,公司促销服务费金额分别为 338.44 万元、172.82 万元和 286.54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43%、0.21%和 0.32%,金额较小、占比很低。公司促销业务涉及的产品主要为内销一体式钻机,2023 年国内基础设施投资规模、房地产建设项目开工面积有所下降相应导致当年境内一体式钻机收入规模有所下降、仅为 16,945.97 万元,2023 年公司促销服务费金额及占比有所下降具有合理性。
(2) 服务商对应的客户为直销客户还是经销客户
报告期内,公司与其直接签署产品购销合同,不存在服务商为发行人经销商提供促销服务的情况。
4. 发行人是否存在直销客户和经销客户、直销客户和经销模式的终端客户重合的情况,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报告期内,同一会计期间内公司不存在直销客户和经销客户重合的情况。
公司获取了部分经销商报告期进销存明细,该部分经销商合计收入金额占经销收入金额的比例分别为 86.79%、88.10%和 86.89%,占比很高。将上述经销商报告期内终端客户名单与公司直销客户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后,同一年度内向经销商采购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重合客户在报告期内贡献实现收入金额分别为
780.34 万元、48.38 万元和 33.73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99%、
0.06%和 0.04%,占比很低。2022 年上述重合金额较高,主要是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当年直接向公司采购 577.58 万元且主要为 UJ33A 三臂掘进钻车同时其向公司之经销商采购 31.20 万元工程螺杆机产品。剔除该客户后,上述重合客户
贡献实现收入金额分别为 202.76 万元、48.38 万元和 31.55 万元,占主营业务
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26%、0.06%和 0.04%,金额很小、占比很低。
报告期内,公司直销客户与经销商终端客户存在一定重合,主要是由于公司直销产品以一体式钻机为主,部分直销客户综合考虑售后服务等多因素选择直接向生产厂商即向公司购买上述产品;同时考虑到便利性等因素,部分直销客户也存在向经销商购买小型钻机、螺杆机及相关配件的情形,相应导致公司部分直销客户与经销商终端客户产生重合,具有合理性。
公司同行业可比公司在其公开披露文件中未披露直销客户和经销客户重合情况,鑫磊股份未获取其经销商客户的进销存明细,因此无法通过比对的方式分析是否存在直销客户和经销客户的重合。
综上所述,公司直销客户和经销模式的终端客户重合贡献收入金额很小、占比很低,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少量重合的情况具有合理性。
(五)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 说明核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