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腾机电: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25年04月08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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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编号:2025-006

证券代码:839511        证券简称:龙腾机电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0 月 3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0 月 2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4 月 3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粤
2071 民初 10731 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玉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山市美华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桂来


                                                                          公告编号:2025-006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项目甲方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被告双方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签订了《佳兆业中山樾伴山项目高低压
变配电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 13,385,850.38 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开工。
后根据施工情况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签订《佳兆业中山樾伴山项目高低压变配电
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一)》、于 2023 年 7 月 23 日签订《佳兆业中山樾伴山项目高
低压变配电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二)》、于 2023 年 4 月 8 日签订《关于龙腾机电
单位完成永电验收洽谈协议》、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签订《关于龙腾机电单位完
成永电验收洽谈协议(二)》。

  一、关于工程款

  《佳兆业中山樾伴山项目高低压变配电工程合同》第五点付款方式之 5.5条约定:本工程合同竣工验收合格后 3 个月内办理工程结算,双方确认工程结算
价后 45 个日历天内,被告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 95%。原告已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完成了竣工验收,但被告一直未与原告办理结算手续、未足额支付工程款。
  原告向被告提交的结算总额为 14,544,239.08 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及质保金 4,210,920.43 元。

  二、关于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存在逾期支付情况,且根据双方于 2023 年 4 月 8
日签订的《关于龙腾机电单位完成永电验收洽谈协议》约定“5、乙方(原告)在验收过程中准备结算资料,甲方(被告)配合乙方(原告)尽快结算,于 6月份完成乙方结算;5、分公司尽快办理香山熙园二期永久用电工程项目结算,
2023 年 5 月份按合同支付结算款;6、甲方(被告)于 6 月份支付乙方(原告)
工程款 200 万,7 月份支付工程款 300 万,剩余款项于 9 月底支付完成(不含质
保金),甲方(被告)在支付相应金额工程款时,乙方(原告)应解除对应款项的风控房源”,此外,该洽谈协议载明“若单方违约,对方均可按每天 2 万元进行违约索赔”,被告均未在以上时间点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被告
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852 万元(计算方式:按照每天 2 万元标准,从 2023 年 4
月 13 日起计算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止,共 426 天,合计 852 万元)。


                                                                          公告编号:2025-006

  综上,对于上述工程,被告尚欠违约金共计 852 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之规定,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852 万元(计算依据:《关于龙腾机电单位完成永电验收洽谈协议》约定的逾期支付每天 2 万进行赔偿的条款,从
2023 年 4 月 13 日起计算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止,共 426 天,合计人民币 852 万
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粤 2071 民初 10731 号民事裁定
书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 71440 元,减半收取 35720 元(原告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已预交),由本院退回原告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35720 元。诉讼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原告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暂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目前公司经营业务正常开展。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诉讼公司为原告,不会产生或有负债。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告编号:2025-006

  公司将根据本次裁定持续跟进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粤 2071 民初 10731 号
                                            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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