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远矿业:2024年度审计报告

2025年04月09日查看PDF原文
份有限公司              提供培训                              44,554.46

合计                                                93,046,952.76      77,828,045.72

    2.  关联租赁情况

    无。

    (3)关联担保情况

    本公司作为被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担保是否已
                                                                        经履行完毕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00.00    2020-4-30    2024-4-29        是

    3.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项目名称                        本年发生额(万元)          上年发生额(万元)

薪酬合计                                    6,834,747.00                8,184,601.00


    (三) 关联方应收应付余额

    1. 应收项目

                                        年末余额                    年初余额

项目名称        关联方名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    西藏高争爆破工    21,643,003.43            -  16,418,209.88

            程有限公司

应收账款    西藏昌都高争建    54,786,323.08  4,147,552.13  44,541,445.87  2,227,072.29
            材股份有限公司

应收票据    西藏高争爆破工      270,081.89                9,500,000.00

            程有限公司

应收票据    西藏昌都高争建      925,400.00

            材股份有限公司

应收款项融  西藏高争爆破工    1,666,483.17

资          程有限公司

应收款项融  西藏昌都高争建    11,720,000.00

资          材股份有限公司

预付账款    西藏高争爆破工      45,194.70

            程有限公司

合同资产    西藏高争爆破工                                1,601,209.72

            程有限公司

    2. 应付项目

 项目名称                  关联方名称                年末账面余额    年初账面余额

 应付账款    西藏高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1,859,235.23      8,125,659.77

 应付账款    西藏中金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7,300.00

    (四) 关联方承诺

    本集团报告期内无需要披露的关联方承诺事项。

    (五) 其他

    本集团报告期内无需要披露的其他关联事项。

    十三、  或有事项

    1. 或有事项:

  (1)2020 年 10 月 26 日,辽阳新时代民爆有限责任公司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追加公司、子公司辽阳成元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作为该院(2020)辽 10 民初 23 号辽阳新时代民爆有限责任公司诉李健、王雪琴、姜立新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共同
被告参加诉讼,要求公司在 1,736.03 万元的范围内、辽阳成元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在449.21万元的范围内与被告向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1 年 7 月 23 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 10 民初 23 号民事判决,判
决李健赔偿辽阳新时代民爆有限责任公司损失 582,799.62 元,驳回辽阳新时代民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1 年 8 月 7 日,原被告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 年 2 月 28 日,辽宁
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民终 2518 号裁定,裁定撤销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 10民初 23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23年 1月 31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辽 10民初 6号民事判决,判

决李健赔偿辽阳新时代民爆有限责任公司损失 364,750.00元,驳回辽阳新时代民爆有限
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3年 2月 13日,辽阳新时代民爆有限责任公司和李健再次提起上诉。2024年 6

月 2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23)辽民终 734 号民事判决,维持(2022)辽
10民初 6号民事判决,驳回辽阳新时代民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件已完结,成远矿业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甘肃众启合矿业有限公司(简称众启合矿业)欠本公司货款未及时支付,成远
矿业对于众启合矿业提起仲裁,于 2023 年 11 月 20 日,双方达成合解协议,并约定分期
支付款项,根据《调解书》(兰仲调字(2023)第 318号):申请付款共计 2,117.85万元。
众启合矿业按照调解书支付部分款项后,未按进度支付货款。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欠本公司货款 19,484,725.47 元。本公司即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支付的货款。于2024年2月1日,经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
甘 01 执 80 号)裁定: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众启合矿业银行存款 19,690,601.47 元(其
中含工程款 19,484,725.47 元、仲裁受理费 59,408.00元、保全费 5,000.00元、保全保险费54,464.00 元、案件执行费 87,004.00 元),对未付剩余全部款项从第一期未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 6%计算的利息尚未计算。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等值的财产。

  2024 年 3 月 19 日本公司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众启合矿业第三者债权合计
12,615,947.92元。

  2024 年 10 月 8 日本公司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查控众启合矿业的生产设备及估
算价值约 2,058,255.00元的已生产石料。


  2024 年 10 月 11 日本公司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冻结众启合矿业名下的采矿权
许可证(许可证号:C6201232009067120021874)。

  2024年 10月 10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甘 01执 80号裁决拍卖被执行人众启合
矿业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街道的不动产证号为:甘(2023)兰州市不动产权第 0139803号的房产,以及位于兰州市榆中县金崖村网签合同号为(2021)预 0164495 号、(2021)预
0164521 号、(2021)预 0164508 号、(2021)预 0164536 号、(2021)预 0164526 号、(2023)预
0254545 号的六处房产。上述房屋在 2024 年 11 月 20 日、2024 年 12 月 6 两日的拍卖中
均流拍。2024 年 12 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甘 01 执 80 号之二】通过本公司以二
次拍卖保留价,即 1,673,383.46 元向法院申请众启合矿业名下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甘(2023)兰州市不动产权第 0139803号的房产以物抵债的申请。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正在强制执行中。由于众启合矿业可执行的资产价值超过众启合矿业欠款,本公司预计相关款项回收无重大风险。

  (3)2024 年 9 月,西藏昌都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向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四川川煤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华钻建设有限公司、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赔偿生态环境整改修复费用 87,206,164.90 元;2、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罚款 875,000.00 元;3、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375,000.00 元;4、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鉴定评估费 650,000.00 元;5、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熟料购买产生的运输费 36,642,448.85 元,以上合计125,758,613.75 元;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合理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年 9月 26日立案。

    2025 年 1 月 15 日,原告西藏昌都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将四川川煤第
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华钻建设有限公司、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三名被告变更为四川川煤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华钻建设有限公司两名被告,并对诉讼请求进行了相应变更。原告西藏昌都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虽已撤回对被告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但本案涉及环境共同侵权,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将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地位由被告变更为第三人。 昌都市人民法院发布(2024)藏 03 民初 4 号《变更当事人诉讼地位通知书》,依法将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地位由被告变更为第三人。

  因为成远矿业已由被告变更为第三人,不再直接面对原告提出的连带赔偿责任请求。除非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特别判定,否则成远矿业在本案中不太可能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认为本案中涉及的环境损坏在本公司承揽该工程前已既有存在,本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西藏昌都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经济损失的责任。


  本案件已于 2025年 3月 25日开庭审理,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暂未判决。

  (4)本集团除上述或有事项外,无需要披露的其他重大或有事项。

  十四、  承诺事项

  1.同业竞争事项

  成远矿业与控股股东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争民爆)的控股子公司西藏高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争爆破)在经营范围、经营地域等方面存在
相同或相似之处。高争民爆及其控股股东藏建集团在 2021 年 5 月 13 日均出具了《关于
解决同业竞争相关事宜的承诺函》(原承诺),均承诺在成远矿业挂牌后两年内通过将高争爆破并入成远矿业的方式彻底解决上述同业竞争问题。

  成远矿业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正式挂牌, 由于推进收购承诺履行存
在因行业监管政策原因导致的客观困难,同时将对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
大不利影响,不利于维护挂牌公司的权益。2024 年 2 月 10 日,解决同业竞争相关承诺已
到期,但收购高争爆破未达成。2024 年 2 月 10 日至今,承诺方仍履行原有承诺,保持业
务稳定,高争爆破未在西藏区域以外的地区进行展业,未造成同业竞争情形的进一步扩大。

  高争民爆和藏建集团针对现有同业竞争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将原承诺延期 3 年内通过并购方式解决同业竞争,同时,在成远矿业完成收购高争爆破以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前,成远矿业与高争民爆、高争爆破签订《业务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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