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的 法律意见 德恒 21F20250044 号 致:云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协议》,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本所本次指派王琳、郭其岑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会议”),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云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25年3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决议,并于2025年3月2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会议于2024年4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20天,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董事长张茂涛先生主持会议,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4 名,代表股份 900.4898 万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 90.04898%,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的法律意见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逐项审议了《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关于预计2025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预计2025年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共九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