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善力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5)第 530 号 致:嘉善力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接受嘉善力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孙芸律师、周枫航律师(以下简称“六和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六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嘉善力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六和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六和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六和律师根据我国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 年 3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决议。 2025 年 3 月 17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发出《嘉 善力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2025 年 4 月 9 日上午 9:00,公司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了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祁力臧先生主持。 经验证,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嘉善力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7 人,共计代表股份 4520.47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8.1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5 年 4 月 7 日(股权登 记日)下午收市时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六和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验证,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不存在临时提案及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的情形。 2、表决结果 (1)《关于审议<嘉善力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 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45,204,7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00%;0 股 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 本议案获通过。 (2)《关于审议<嘉善力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 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45,204,7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00%;0 股 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 本议案获通过。 (3)《关于审议<嘉善力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 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45,204,7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00%;0 股 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 本议案获通过。 (4)《关于审议<嘉善力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的议案》; 表决结果:45,204,7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00%;0 股 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 本议案获通过。 (5)审议《关于审议<嘉善力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 报告>的议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45,204,7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00%;0 股 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 本议案获通过。 (6)《关于嘉善力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议 案》; 表决结果:45,204,7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00%;0 股 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 本议案获通过。 (7)《关于制定公司 2025 年度购买理财产品最高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45,204,7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00%;0 股 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 本议案获通过。 (8)《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45,204,7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00%;0 股 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 本议案获通过。 经验证,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六和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