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2025年04月10日查看PDF原文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五十四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披露
相关公告。

    第五十五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5%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变动情况。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五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
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北交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风险警示,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
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
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 个月以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市规则》规定情形,可能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还应当同时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六十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六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
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二)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四)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本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实施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及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改正。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者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负责人,信息披露负责人
的责任:

  (一)信息披露负责人是公司与北交所的指定联络人。

  (二)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

  (三)信息披露负责人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负责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咨询,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部门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并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定期
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二节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流程

    第六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财务报表及附注,财务报告需经审计
的,需组织协调外部审计工作,并及时向信息披露负责人提交审计报告等相关财务资料。

  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信息披露负责人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其他基础文件资料。

    第六十七条  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期报告提
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八条  信息披露负责人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报北交
所审核后披露。

                      第三节 临时报告披露流程

    第六十九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信息披露负责人组织完成,公司各部门提
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七十条  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
告,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涉及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拟披露文稿,由公司证券部编制,信息披露负责人审稿,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由董事长核签后对外披露;独立董事意见直接由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北交所审核后披露。

    第七十一条  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
时报告,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经董事长或其授权董事审核签字。

  经审批通过后,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及时报北交所审核后披露。

        第五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七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存档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五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
供;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七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 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公司应当参照上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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