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判断过程中本公司需评估该等或有事项相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及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
其中,本公司会就出售、维修及改造所售商品向客户提供的售后质量维修承诺预计负债。预计负债时已考虑本公司近期的维修经验数据,但近期的维修经验可能无法反映将来的维修情况。这项准备的任何增加或减少,均可能影响未来年度的损益。
9.公允价值计量
本公司的某些资产和负债在财务报表中按公允价值计量。在对某项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作出估计时,本公司采用可获得的可观察市场数据;如果无法获得第一层次输入值,则聘用第三方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估值,在此过程中本公司管理层与其紧密合作,以确定适当的估值技术和相关模型的输入值。在确定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的过程中所采用的估值技术和输入值的相关信息在附注三(十一)“公允价值”披露。
(三十五)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说明
本节所列数据除非特别注明,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1.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备注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修订)》(财会[2018]35 [注 1]
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本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
称“解释 15 号”),本公司自 2021 年 12 月 30 日起执行其中的“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 [注 2]
报”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
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规定。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
称“解释 16 号”),本公司自 2022 年 11 月 30 日起执行其中“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 [注 3]
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注 1]新租赁准则完善了租赁的定义,本公司在新租赁准则下根据租赁的定义评估合同是
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对于首次执行日(即 2021 年 1 月 1 日)前已存在的合同,本公司在首次
执行日选择不重新评估其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1)本公司作为承租人
原租赁准则下,本公司根据租赁是否实质上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本公司,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新租赁准则下,本公司不再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对所有租赁(选择简化处理方法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 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本公司选择根据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本公司在首次执行日根据剩余租赁付款额按首次执行日本公司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按照与租赁负债相等的金额计量使用权资产,并
根据预付租金进行必要调整。本公司在应用上述方法的同时根据每项租赁选择采用下列一项或多项简化处理:
1)对将于首次执行日后 12 个月内完成的租赁作为短期租赁处理;
2)计量租赁负债时,对具有相似特征的租赁采用同一折现率;
3)使用权资产的计量不包含初始直接费用;
4)存在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根据首次执行日前选择权的实际行使及其他最新情况确定租赁期;
5)作为使用权资产减值测试的替代,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评估包含租赁的合同在首次执行日前是否为亏损合同,并根据首次执行日前计入资产负债表的亏损准备金额调整使用权资产;
6)对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当年年初之前发生的租赁变更,不进行追溯调整,根据租赁变更的最终安排,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本公司作为出租人
在新租赁准则下,本公司作为转租出租人应基于原租赁产生的使用权资产,而不是原租赁的标的资产,对转租赁进行分类。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划分为经营租赁且在首次执行日后仍存续的转租赁,本公司在首次执行日基于原租赁和转租赁的剩余合同期限和条款进行重新评估,并按照新租赁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重分类为融资租赁的,本公司将其作为一项新的融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除转租赁外,本公司无需对其作为出租人的租赁调整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本公司在首次执行日执行新租赁准则对变更当期及以后期间财务数据无影响。
[注 2]解释 15 号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
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解释 15 号规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本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解释 15 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
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并对在首次施行该解释的
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 2021 年 1 月 1 日)至该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进
行追溯调整。
本公司在首次执行日执行解释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对变更当期及以后期间财务数据无影响。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解释 15 号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为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本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解释 15 号中“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规定,该项会计
政策变更对变更当期及以后期间财务数据无影响。
[注 3](1)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解释16 号规定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本公司自 2022 年 11 月 30 日起执行解释 16 号中“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
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变更当期及以后期间财务数据无影响。
(2)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解释 16号规定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自 2022 年 11 月 30 日起执行解释 16 号中“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
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变更当期及以后期间财务
数据无影响。
2.会计估计变更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四、税项
(一) 主要税种及税率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 率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过程中产生的增值 按3%、13%税率计缴。出口货物执行
增值税 额 “免、抵、退”税政策,退税率为
13%。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一定比例后
房产税 余值的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的 1.2%、12%
12%计缴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税额 5%、7%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16.5%、15%、8.25%
[注]不同税率的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税率说明
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本公司 15%
沈阳昌盛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25%
宏远电磁线香港有限公司 首港币 200 万元盈利,适用税率 8.25%;超出港币
200 万元盈利,适用 16.5%
(二) 税收优惠及批文
1.本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被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
省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0210009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三个年度享受减按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故本公司 2021 年度、2022 年度实际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
2.根据 2012 年 5 月 25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
税政策的通知》,本公司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