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宜3:2024年年度报告

2025年04月14日查看PDF原文
00,897.05    5,733,283.03

 苏州海中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00.00          773.10        1,200.00          279.29

            合计                16,985,835.19    13,717,298.81    22,833,281.69    17,861,369.88

 其他应收款:

 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60,500,713.82  452,940,626.84  560,500,713.82  401,486,661.31

 苏州赛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84,822,330.24    84,822,329.24    84,822,330.24    84,822,329.24

 深圳市盈峰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78,000,000.00    19,299,403.05    72,304,300.00    3,615,215.00

            合计              723,323,044.06  557,062,359.13  717,627,344.06  489,924,205.55

            总合计              740,308,879.25  570,779,657.94  740,460,625.75  507,785,575.43

  (2)  应付项目

              项目名称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

 应付账款:

 苏州海中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84,779.74            330,390.67

  十二、 承诺及或有事项

  1、 重大承诺事项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的承诺事项。

  2、 或有事项


  (1)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详见本报告附注“十一、5(2)关联方担保情况。

  (2)或有诉讼、未决诉讼

  2024 年 2 月 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
14 号),根据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因参与专网通信业务以及会计处理不当,新海宜公司2014 年至 2019 年半年报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上述事项造成投资者诉讼,并因此可能产生损失。

  十三、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由于公司对陕西通家向陕西汽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陕西通家无力偿
还借款,目前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3 月 3 日拍卖了公
司持有的江西迪比科股份有限公司 37.09%股权,拍卖价款为 1,083.23 万元。

  2、公司及其子公司苏州海汇投资有限公司需要与其他方共同承担回购安徽金通新能源汽车一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皖 01 民初 265 号民事判决书,公司需支付安徽金通新能源汽车一
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购款 10,000.00 万元×(1+10%×2018 年 12 月 17 日至回购价款
支付日之前日的天数/365 天)。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 月 23 日拍卖了公
司持有的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北区 21031 号地块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拍卖价
款为 5,570.74 万元;于 2025 年 2 月 11 日拍卖了公司持有的安徽金通新能源汽车一期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0937%股权,拍卖价款为 2,341.33 万元。

  十四、 其他重要事项

  1、陕西通家往来情况

  2019 年 10 月 24 日,本公司之联营企业陕西通家宣布停产。由于国家新能源汽车相关
政策频繁调整、国补滞后,加上宏观信贷收紧,通家公司资金流动性紧张,通家公司管理层决定保留高管和部分骨干人员,留守关键岗位,保障销售、售后服务等正常经营,其他人员待岗,公司进入停产。

  本公司自 2018 年起对陕西通家提供财务资助,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新海宜公司应
收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往来款 57,743.19 万元、应收利息 28,922.37 万元(其中未财
务确认部分 27,044.55 万元)和因担保偿还款 8,322.48 万元,尚存担保 116,289.95 万元未
解除。

  2024 年 6 月 7 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陕 03 破申 1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受理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于 2024 年 7 月 1 日作出(2024)陕 03 破 4
号之一决定书,指定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又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作出(2024)陕
03 破 4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申请。

  2、湖南泰达业绩补偿事项

  2016 年 9 月,公司与湖南泰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泰达”)签署了关
于陕西通家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受让湖南泰达持有的 20,812.50 万股陕西通家股份,同时公司对陕西通家增资,股转并增资完成后,公司合计持有陕西通家 35.82%股权,是陕西通家第二大股东。湖南泰达承诺:陕西通家 2016 年度、2017 年度合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5.5 亿元,若未能实现业绩承诺,湖南泰达将按公司届时所持陕西通家的股权比例,以现金方式补足承诺业绩与实际业绩的差额(以下简称“业绩补偿款”)。

  陕西通家 2016、2017 年度分别实现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2,051.56 万元、-
8,805.75 万元,合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为-6,754.19 万元,未能实现业绩承诺。湖南泰达应支付给公司的业绩补偿款为 23,509.82 万元。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由于湖南泰达未支付相关款项。2018 年 4 月公司向法院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南泰达名下财产进行了司法冻结。并拟通过收购湖南泰达所持有的陕西通家的股权的方式来完成对陕西通家的控股并收回相关业绩补偿款。
  2018 年 8 月,公司收到业绩补偿款 7,000.00 万元。

  2018 年 11 月,因陕西通家部分历史遗留问题难以短期解决,公司终止了收购陕西通家
股权的交易,同时,为尽快解决湖南泰达业绩补偿款支付问题,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的海竞公司收购湖南泰达 324,401,900 股股份,并在设计的交易对价支付步骤中融入业绩补偿款的支付方案。

  2018 年 12 月,公司将原欠付湖南泰达的股权转让款700.00万元冲减应收业绩补偿款。
  2019 年 1 月,公司收到业绩补偿款 6,998.00 万元,尚有 8,811.82 万元未收回,于 2019
年 10 月 9 日起诉湖南泰达,法院已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立案,诉讼申请冻结湖南泰达及苏金河名下总额不超过 5,352.86 万元的资产。法院裁定冻结苏金河持有的国金汽车集团有限
公司 34%(3400 万)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自 2019 年 9 月 6 日至 2022 年 9 月 5 日),由
于湖南泰达已无可执行财产,公司已对上述金额全额计提减值。

  本期无重大变化。

  3、江西迪比科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及业绩补偿事项


  (1)2016 年 7 月,公司投资人民币 2 亿元对江西迪比科进行增资扩股,公司与江西
迪比科实际控制人曾金辉签署了《关于向江西迪比科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协议》,曾
金辉承诺江西迪比科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累
计净利润不低于 3.93 亿元。若江西迪比科在业绩承诺期内实现的累计净利润未达到业绩承诺,曾金辉应就累计实际净利润未达到上述承诺的累计净利润的部分(按公司届时持有江西迪比科股权比例进行换算后确定)对公司进行补偿。

  (2)2016 年 12 月,公司与曾金辉、江西若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若彦实

业”)签署《业绩补偿及股份收购框架协议》,曾金辉同意根据审阅的江西迪比科 2016、2017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对新海宜业绩补偿的计算依据。曾金辉同意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江西迪比科 2018 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情况进行审阅。曾金辉确认:业绩承诺期实际净利润=经审阅的 2016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经审阅的 2017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经审阅的 2018 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业绩补偿款=(3.93 亿元-业绩承诺期实际净利润)×1500 万股÷8400万股。

  公司聘请评估机构以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江西迪比科股份每股价值进
行评估。经双方协商一致,曾金辉将以股份形式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曾金辉因业绩承诺未完成而应向公司补偿的股份数为:业绩补偿款÷江西迪比科股份每股价值,公司将向曾金辉支付 1 元形式对价用于受让前述业绩补偿股份。

  公司将以承接曾金辉和若彦实业所欠江西迪比科债务约 1.2 亿元(以实际数据为准)为对价,受让曾金辉和若彦实业所持江西迪比科的同等价值股份,应转让股份数量计算方式为:1.2 亿元÷江西迪比科每股价值。

  曾金辉同意对新海宜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损失进行补偿,减值损失补偿款=(13.33 元-江西迪比科股份每股价值)×1500 万股-已支付的业绩补偿款。曾金辉同意以其持有的江西迪比科股份对新海宜进行补偿,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应向公司补偿的股份数为:减值损失补偿款÷江西迪比科股份每股价值。

  根据上述协议,公司组织了相关中介机构开展本次收购股权所涉及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各项工作。各中介机构通过获取资料、现场尽调、审计评估、访谈等方式,对江西迪比科历史沿革、业务开展情况、财务情况等方面开展尽职调查及审计、评估工作。但由于江西迪比科财务管理不规范,公司无法准确计算相关业绩补偿金额,亦不能确认相关业绩补偿款能否实现,2018 年度财务报表未确认相关业绩补偿。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与江西迪比科、曾金辉未就上述事项取得新的进展,
2020 年度财务报表亦未对上述业绩补偿款进行确认。

  2020 年 12 月,本公司与曾金辉、江西若彦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公司持有
的 11.61%股份(对应江西迪比科 975 万股)以 1.3 亿转让给曾金辉;将公司持有的 6.25%
股份(对应江西迪比科 525 万股)以 7000 万元转让给江西若彦;同时约定于协议签署后七
日内,分别支付对价 650 万元、350 万元;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分别支付 5,915 万元、

3,185 万元;2021 年 12 月 31 日分别付清剩余股权转让款 6,435 万元、3,465 万元。

  上述股权转让事项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已终止。

  (3)2021 年 12 月 22 日,公司与曾金辉、抚州若彦咨询签订《业绩补偿及股权转让
合同》,各方确认按江西迪比科 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38,028,556.08 元、2,564,882.20 元、-101,491,220.86 元之和与 3.93 亿元的差额对公司
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 8,105.32 万元;同时按照 2018 年 12 月 31 日江西迪比科的净资产
折合每股价值 4.71 元,将曾金辉所持 8.5%股权(714 万股)折抵业绩补偿款 3,362.68 万
元,剩余 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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