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63.39% -
(三) 现金流量分析
单位:元
项目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变动比例%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82,747.00 -1,168,245.69 7.3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72,495.20 -123,046.50 -121.46%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324,055.75 1,345,029.11 -1.56%
现金流量分析
1、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年度较上年度减少 149,448.70 元,变动比例为-121.46%。主要原因为:本年度母公司山西鑫度武术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购建固定资产较上年度增加所致。
四、 投资状况分析
(一) 主要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公司 公司 主要 注册资本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名称 类型 业务
运城 控股 商业 2,000,000.00 5,305,074.11 4,770,779.36 673,267.32 118,475.65
市鑫 子公 服务
度保 司
安服
务有
限公
司
中军 控股 商业 50,000,000.00 36,444.92 -2,425,240.82 0.00 -68,641.90
鑫度 子公 服务
安全 司
防范
风险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 控股 商业 1,000,000.00 4,874.10 4,874.10 0.00 -674.95
鑫度 子公 服务
文化 司
传媒
有限
公司
西安 控股 体育 2,000,000.00 33,517.22 -56,037.14 0.00 -12,953.34
鑫度 子公
武术 司
俱乐
部有
限公
司
中军 控股 科技 10,000,000.00 579.58 579.58 0.00 -568.38
芯盾 子公 推广
(北 司 和应
京)信 用服
息科 务业
技有
限公
司
主要参股公司业务分析
□适用 √不适用
(二) 理财产品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高风险委托理财或单项金额重大的委托理财
□适用 √不适用
(三) 公司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四) 合并范围内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五、 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分析
重大风险事项名称 重大风险事项简要描述
2012 年 12 月 19 日,运城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用地协议》无效的风险 (以下简称“空港管委会”)与鑫度有限签署《用地协议》,双方
约定:该土地价款为 4 万元/亩,总价款为人民币 240 万元(不
含契税及办证税费);鑫度有限根据协议约定在运城空港经济技
术开发区内建设武术教育培训基地。2013 年 6 月 24 日,鑫度有
限已向空港管委会支付了土地总价款人民币 240 万元。截止目
前,公司尚未取得与运城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
的《用地协议》所涉的 60 亩教育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根据 2004
年 11 月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
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开发区管理委
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
定无效。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
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
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于
2005 年 8 月 1 日起实行,而空港管委会与鑫度有限于 2012 年
12 月 19 日签署《用地协议》,因此存在《用地协议》因违反该
解释而被认定无效的风险。虽然上述土地未开发使用并不影响
2012 年 12 月 19 日,运城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空港管委会”)与鑫度有限签署《用地协议》,双方约定:
该土地价款为 4 万元/亩,总价款为人民币 240 万元(不含契税
及办证税费);鑫度有限根据协议约定在运城空港经济技术开发
区内建设武术教育培训基地。2013 年 6 月 24 日,鑫度有限已向
空港管委会支付了土地总价款人民币 240 万元。截止目前,公
司尚未取得与运城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的《用
地协议》所涉的 60 亩教育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根据 2004 年 11
月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
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于 2005 年 8
月 1 日起实行,而空港管委会与鑫度有限于 2012 年 12 月 19 日
签署《用地协议》,因此存在《用地协议》因违反该解释而被认
定无效的风险。虽然上述土地未开发使用并不影响。
应对措施:2013 年 7 月 18 日,公司与盐湖区体育事业发展
中心(以下简称“盐湖体育中心”)签署《武术散打合作协议》(有
效期限自 2013 年 7 月 18 日至 2023 年 7 月 17 日),双方约定:
(1)盐湖体育中心提供室内训练馆 1500 平方米和室外运动(标
准 400 米塑胶跑道)、教练员、运动员宿舍 500 平方米、食堂 350
平方米、浴室 50 平方米;仓库 100 平方米,由鑫度武术管理和
维护等;(2)鑫度武术承担每年一次各级别年度比赛、四年一
届的省运会比赛任务,参加比赛所产生的费用由盐湖体育中心
承担,同时享有盐湖体育中心与上级部门所签的目标责任书上
的奖罚条款。公司可以自 2013 年 7 月 18 日至 2023 年 7 月 17
日通过《武术散打合作协议》获得训练场馆及其配套设施。公
司实际控制人崔智勤、朱海琼已承诺,若《用地协议》无法实
际执行或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因此导致公司根据《用地协议》约
定需要支付其他费用、罚款等全部经济损失的,由其本人无条
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公司无需支付任何对价且不承担任何损
失。自公司挂牌之日起 3 年内若仍未能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证
的,由崔智勤、朱海琼以原始价格概括承担公司在《用地协议》
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若《用地协议》无法实际执行或依法被有
权部门认定无效,因此可能导致的全部损失已由共同实际控制
人崔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