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日前
的租赁投资净额作为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
假如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会被分类为融资租赁的,本公司按照本
附注“三、(八)金融工具”关于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的政策进行会计处理。
3、 售后租回交易
公司按照本附注“三、(二十)收入”所述原则评估确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否属于销售。
(1)作为承租人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公司作为承租人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仅就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后续计量及租赁变更详见本附注“三、(二十三)租赁 1、本公司作为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公司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会导致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公司作为承租人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金融负债的会计处理详见本附注“三、(八)金融工具”。
(2)作为出租人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公司作为出租人对资产购买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前述“2、本公司作为出租人”的政策对资产出租进行会计处理;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公司作为出租人不确认被转让资产,但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详见本附注“三、(1)金融工具”。
(二十四) 回购本公司股份
未达到限制性票解锁条件而需回购的股票,按照应支付的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照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相对应的股本金额,借记“股本”科目,按照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相对应的库存股的账面价值,贷记“库存股”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因减少注册资本或奖励职工等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按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为库存股处理,同时进行备查登记。如果将回购的股份注销,则将按注销股票面值和注销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与实际回购所支付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冲减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如果将回购的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于职工行权购买本公司股份收到价款时,转销交付职工的库存股成本和等待期内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累计金额,同时,按照其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二十五)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
更
1、 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
财政部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
2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7 号”)。
①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解释第 17 号明确:
−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
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 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
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
约条件),企业在判断其推迟债务清偿的实质性权利是否存在时,仅应考虑
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不应考虑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
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
− 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
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负债
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
偿的,如果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
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
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该解释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规定时,应当按
照该解释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本公司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②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解释第 17 号要求企业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在识别和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也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影响。该披露规定仅适用于供应商融资安排。供应商融资安排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
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该解释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企
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规定时,无需披露可比期间相关信息及部分期初信息。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政部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
24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8 号”),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解释第 18 号规定,在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
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 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本报告期公司主要会计估计未发生变更。
四、 税项
(一) 主要税种和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
增值税 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 13%
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
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计缴 5%、7%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15%
(二) 税收优惠
1、2023 年 11 月正通电子获批准延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332004152,
有效期 3 年,为 2023 年-2025 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正通电子 2024 年企业
所得税率为 15%;
2、2023 年 12 月南通常兴获批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332017708,
有效期 3 年,为 2023 年-2025 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南通常兴 2024 年企业
所得税率为 15%。
五、 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
(一) 货币资金
项目 期末余额 上年年末余额
库存现金 33,687.64 28,953.64
银行存款 34,885,257.26 13,605,812.07
其他货币资金 7,283,736.82 8,195,732.14
合计 42,202,681.72 21,830,497.85
(二) 应收票据
1、 应收票据分类列示
项目 期末余额 上年年末余额
银行承兑汇票 1,449,461.43 898,508.20
商业承兑汇票
合计 1,449,461.43 898,508.20
2、 应收票据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期末余额 上年年末余额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类别 比 例 计 提 账面价值 比 例 计 提 账面价值
金额 (%) 金额 比 例 金额 (%) 金额 比 例
(%) (%)
按单项计提
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 1,449,461.43 1,449,461.43 995,996.18 100.00 97,487.98 9.79 898,508.20
坏账准备
其中:
账龄组合 1,449,461.43 1,449,461.43 995,996.18 100.00 97,487.98 9.79 898,508.20
合计 1,449,461.43 1,449,461.43 995,996.18 100.00 97,487.98 898,508.20
3、 本期计提、转回或收回的坏账准备情况
上年年末 本期变动金额 期 末 余
类别 余额 计提 收 回 或 转销或 其他 变 额
转回 核销 动
账 龄 组 97,487.98 97,487.98
合
合计 97,487.98 97,487.98
4、 期末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
项目 期末终止确认金额 期末未终止确认金
额
银行承兑汇票 893,320.56
合计 893,320.56
(三) 应收账款
1、 应收账款按账龄披露
账龄 期末余额 上年年末余额
6 个月以内 156,9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