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设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04月21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74368        证券简称:湖南设计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湖南省建筑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12 月 6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南省建筑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建筑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 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 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 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湖南省建筑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
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 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办法、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

  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九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定期报告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如需要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
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 定期报告全文;

  (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 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 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公司应当在对全国股转公司回复前将相关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审查。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第二节 临时报告

                        一、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等。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监事会公告除外)。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加盖监事会公章。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
阶段,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要求和全国股转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应当披露。

  参股公司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涉及《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二十七条 主办券商、全国转股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三、交易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担保;

  (四) 提供财务资助;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

  (十二)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