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池股份:公司章程

2025年04月23日查看PDF原文
,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
会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编制年度财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半年度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季度财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具体经营状况,充分考虑公司的盈利状况、
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董事会在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未按本章程所规定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得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形式: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二)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应当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2、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发生。

    (三)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和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
          利分配方案。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60 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一百六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
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一百六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遵循充分披露信息原则、合规披露信息
原则、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诚实守信原则、高效互动原则。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负责相关事务的统筹与安排,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一百六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度建设、信息披露、
组织策划、分析研究、沟通与联络、维护公共关系、维护网络信息平台、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一百六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发展战略;

    (二)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公司其他信息。

    第一百七十条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
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可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协商。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于投资者参与,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以及自愿性信息披露;

    (二)公司网站;

    (三)咨询电话和传真;

    (四)媒体采访或报道。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将按照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和格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披露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
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急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产生纠纷时,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可向公司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可以通过设立专门基金等方式对投资者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书面、邮件、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或者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书面、邮件、
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2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发出的,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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