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拓普泰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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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拓普泰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拓普泰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拓普泰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球兰律师、李浩川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上午 10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4 年年
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拓普泰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拓普泰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特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2025 年 3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召开深圳市拓普泰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网址:https://www.neeq.com.cn/)发布了《深圳市拓普泰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以下简称“《会议
通知》”),以公告方式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已于会议召开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及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会议相关信息,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小雄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加网络表决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星期
二)在深圳市拓普泰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46,235,8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其中,参与投票表决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46,235,8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全部议案,公司董事会已经在 2025 年 3 月 3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出的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议案与通知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临时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形。
根据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46,235,88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二)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46,235,88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三)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46,235,88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四)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46,235,88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五)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46,235,88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六)审议《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46,235,88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七)审议《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贷款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46,235,88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八)审议《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46,235,88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九)审议《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回避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钟明禺为本议案的关联方,故钟明禺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43,755,78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十)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46,235,88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十一)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46,235,88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十二)审议《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的议案》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46,235,88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十三)审议《关于公司监事 2025 年度薪酬的议案》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46,235,88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次股东会由一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表担任计票人和监票人,与本所律师共同参与审议议案表决票的统计和监督,全部议案均按照《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的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随本次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文件一并呈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