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吴光电: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2025年04月24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74250        证券简称:新吴光电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新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苏州新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新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新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由苏州新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由全体发起人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苏州市数据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97938333003。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苏州新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INWU OPTRONICS (SUZHOU)CO.,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松陵镇友谊工业区。

  第五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月【】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诚信、服务、创新、发展。

  第十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光电玻璃制品、精密冲压件、机械配件研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集中登记存管,股东名册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依法登记和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第十九条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设立时向发起人发行普通股总数为5,400 万股,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见下表:

 序号    发起人姓名    出资方式    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出资时间

                                    (万股)    (%)

  1        吴哲      净资产折股  3,440.1186    63.7059    2020 年10 月31 日

  2        吴逸谦      净资产折股  1,474.3350    27.3025    2020 年10 月31 日

  3        吴洁      净资产折股  121.7214      2.2541    2020 年10 月31 日

  4  苏州逸新企业管理合 净资产折股  363.8250      6.7375    2020 年10 月31 日
      伙企业(有限合伙)

          总计              /      5,400.0000    100.0000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在北交所上市前直接持有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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