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吴光电: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2025年04月24日查看PDF原文
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不设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职位。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七)除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或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机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超过 1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达到北交所相关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
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三)公司对外担保事宜必须经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宜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参考本条第(一)款的金额确认是否经董事会审议,达到北交所相关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三)董事会及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根据以上提议或其他法律、本章程规定有权提议方的提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微信等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3 日前。但情况特别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以避免公司利益损失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董事会召开时作出说明,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会议联系人和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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