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是否属于销售。
(1)作为承租人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本公司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仅就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
如果销售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同,或者出租人未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本公司将销售对价低于市场价格的款项作为预付租金进行会计处理,将高于市场价格的款项作为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的额外融资进行会计处理;同时按照公允价值调整相关销售利得或损失。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本公司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
(2)作为出租人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本公司按照资产购买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并根据租赁准则对资产出租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销售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同,或者本公司未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本公司将销售对价低于市场价格的款项作为预收租金进行会计处理,将高于市场价格的款项作为本公司向承租人提供的额外融资进行会计处理;同时按市场价格调整租金收入。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本公司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资产。
.(三十一)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1. 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2.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备注
2023年8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
11号)(以下简称“数据资源暂行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司自规 详见其他说明(1)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2023年11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
(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司自规定之日起开始 详见其他说明(2)执行。
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
(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公司自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详见其他说明(3)
其他说明:
(1)财政部于2023年8月21日发布数据资源暂行规定,本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
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
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在首次执行本规定时,应当采用
未来适用法,该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本公司执行
数据资源暂行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财政部于2023年11月9日发布了解释第17号,本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A.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解释第17号明确了贷款安排中的“契约条件”对流动性划分的影响,在资产负债表日没
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B.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解释第17号明确了企业供应商融资安排的范围和在现金流量表以及根据金融工具准则
的相关风险信息披露要求。企业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
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
口的影响。在识别和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也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影响。在首次执行
本解释的规定时,无需披露可比期间相关信息。
C.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7号明确了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
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
本公司执行解释第17号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财政部于2024年12月31日发布了解释第18号,本公司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A.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解释第18号明确了保险公司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在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相关规定时,可以选择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者全部采用成本模式对其进行后续计量,且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不得转为成本模式。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原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得转为成本模式,且应当对在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余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只能从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中选择一种计量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需要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原来按照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在首次执行本解释时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B.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8号明确了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应当按照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在对保证类质量保证确认预计负债时,借方科目为“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并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项目列示,规范了预计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应当根据情况区分流动性,在“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本公司执行解释第18号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如下:
对2023年度合并利润表项目及金额的影响:
项目 调整前 调整数 调整后
营业成本 68,864,008.33 761,467.59 69,625,475.92
销售费用 14,321,707.13 -761,467.59 13,560,239.54
对2023年度母公司利润表项目及金额的影响:
项目 调整前 调整数 调整后
营业成本 69,781,145.67 761,467.59 70,542,613.26
销售费用 13,379,985.07 -761,467.59 12,618,517.48
2、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报告期公司无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四、税项
.(一)主要税种及税率
税 目 纳税(费)基础 税(费)率
增值税-销项税 应税收入 6%、13%
增值税-进项税 进货成本等 6%、13%
城建税 应交流转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交流转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交流转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见注释
存在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主体的,披露情况说明:
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广州市铭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15%
重庆市利慧包装有限公司 25%
铭慧包装(香港)有限公司 16.5%
广州市利慧科技有限公司 20%
.(二)税收优惠及批文
1.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取得证书编号为GR20244400024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
为三年。公司自2024年至2026年执行高新技术企业减免,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铭慧包装(香港)有限公司注册于香港,适用利得税率为16.5%。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6号公告,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
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告执行
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4.根据财税〔2011〕100号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按现行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5.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通知,符合先进制造业企业认定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
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五、财务报表项目注释
下列所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除特别注明之外,“期末”指2024年12月31日,“期初”指2024
年1月1日,“本期”指2024年度,“上期”指2023年度。
(一)货币资金
项 目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
现金
银行存款 83,650,640.78 111,532,520.84
其他货币资金
存放财务公司款项
合 计 83,650,640.78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