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3.26
.(五)投资收益
项 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理财产品投资收益 1,578,343.60 1,552,742.20
大额定期存单收益 390,624.99 -
合 计 1,968,968.59 1,552,742.20
十八、 补充资料
.(一)当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项目 金额 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 1,203,279.65 详见附注五、(四十)
销部分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
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 1,225,325.29 详见附注五、(三十六)
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除外)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
非金融企业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
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损
益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1,578,343.60 详见附注五、(三十七)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产生的各项资产
损失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
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
价值产生的收益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
当期净损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债务重组损益
企业因相关经营活动不再持续而发生的一次性费用,
如安置职工的支出等
因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对当期损益产生的
一次性影响
因取消、修改股权激励计划一次性确认的股份支付费
用
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可行权日之后,应付职
工薪酬的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
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收益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202,598.38 详见附注五、(四十一)
及五、(四十二)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减:所得税影响额 631,432.04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合 计 3,578,114.88 --
.(二)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2024年度
报告期利润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每股收益
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元/股) (元/股)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0.25 0.46 0.4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 8.93 0.40 0.40
的净利润
2023年度
报告期利润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每股收益
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元/股) (元/股)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0.15 0.42 0.4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 9.46 0.39 0.39
的净利润
附件 会计信息调整及差异情况
一、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差错更正等情况
(一) 会计数据追溯调整或重述情况
√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差错更正 □其他原因 □不适用
对 2023 年度合并利润表项目及金额的影响:
单位:元
科目/指标 上年期末(上年同期) 上上年期末(上上年同期)
调整重述前 调整重述后 调整重述前 调整重述后
营业成本 68,864,008.33 69,625,475.92 - -
销售费用 14,321,707.13 13,560,239.54 - -
对 2023 年度母公司利润表项目及金额的影响: 单位:元
科目/指标 上年期末(上年同期) 上上年期末(上上年同期)
调整重述前 调整重述后 调整重述前 调整重述后
营业成本 69,781,145.67 70,542,613.26 - -
销售费用 13,379,985.07 12,618,517.48 - -
(二)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及影响
√适用 □不适用
财政部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布了解释第 18 号,本公司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A.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解释第 18 号明确了保险公司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在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相关规定时,可以选择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者全部采用成本模式对其进行后续计量,且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不得转为成本模式。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原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得转为成本模式,且应当对在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余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只能从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中选择一种计量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需要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的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原来按照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在首次执行本解释时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B.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 18 号明确了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应当按照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在对保证类质量保证确认预计负债时,借方科目为“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并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项目列示,规范了预计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应当根据情况区分流动性,在“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
单位:元
项目 金额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1,203,279.65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1,225,325.29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1,578,343.60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202,598.38
非经常性损益合计 4,209,546.92
减:所得税影响数 631,432.04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0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3,578,114.88
三、 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适用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