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 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 该解释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规定时,无需披露可比期间相关信息及部分期初 信息。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③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 17 号规定,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 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 失。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规定时,应当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首次执行日后 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
该解释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本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该规定,执行该规定未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2)执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于 2023 年 8 月 1 日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
11 号),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 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 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
该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该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
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 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政部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24 号,
以下简称“解释第 18 号”),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解释第 18 号规定,在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 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 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 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 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 按照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自 2024 年度起执行该规定,该规定未对公司财 务报表产生影响。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
单位:元
项目 金额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 26,916.90
备的冲销部分)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 970,900.00
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
补助除外)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316,111.11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53,090.56
非经常性损益合计 1,260,837.45
减:所得税影响数 0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1,260,837.45
三、 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适用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