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普股份:2024年年度报告

2025年04月25日查看PDF原文
是 √否

监事会对本年监督事项是否存在异议                                              □是 √否

管理层是否引入职业经理人                                                      □是 √否

报告期内是否新增关联方                                                        □是 √否

(一)  公司治理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有效的内控管理体系,确保公司规范运作,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报告期内,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要求,确保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有效运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截至报告期末,一共召开 3 次董事会会议、2 次监事会会议、2 次股东大会,均符合《公司法》和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决议内容没有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三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情形,也没有损害股东、债权人及第三人合法利益的情况,会议程序规范、会议记录完整。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运作。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证股东和投资者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同时,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司章程》中设立了投资者关系管理条款,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现有的治理机制注重保护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  监事会对监督事项的意见

  报告期内,监事会能够独立行使权力及履行职责,监事会在报告期内的监督活动中未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事项,监事会对本年度内的监督事项无异议。

(三)  公司保持独立性、自主经营能力的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运作,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方面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拥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及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1、业务独立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研发、采购、销售和售后服务系统,具有完整的业务流程、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供应、销售部门和渠道。公司独立获取业务收入和利润,具有独立自主的经营能力,不存在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不存在显失公允或影响公司独立性的重大关联交易。

  2、资产独立

  公司具备与生产经营业务体系相配套的资产。公司具有开展业务所需的技术、设备、设施,同时 具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商标、专利及相关资质认定。公司资产独立完整、产权明晰,不存在被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所占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或者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3、人员独立

  公司建立了独立的人事、劳动、工资管理体系,拥有独立运行的人力资源部门。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均系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产生,不存在股东干预公司人事任免 的情形。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公司领取薪酬,未在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薪。
本公司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保 护和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员工办理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 期缴纳了上述社会保险。

  4、财务独立

  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独立进 行会计核算和财务决策,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法干预公司决策和资金使用的情况。公司拥 有独立银行账户,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股东占用公司资产或资金的情况,不存在为股东或其下属单位、 以及有利益冲突的个人提供担保,或将以本公司名义的借款、授信额度转给前述法人或个人的情形。

  5、机构独立
公司机构设置完整。按照建立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公司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 会, 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设置了完整的内部组织机构,各部门职责 明确、工作流程清晰。公司组织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合署办公、混合经营的情 形,自设立以来未发生股东干预本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现象。
(四)  对重大内部管理制度的评价

  报告期内,公司现行的内部管理制度都是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1、会计核算体系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从企业自身出发,制定会计核算的具体细节制度,并按照要求进行独立核算,保证公司正常开展会计核算工作。
2、财务管理体系

  报告期内,公司建立了全面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了费用报销、款项审核支付、重大项目立项

审核、应收款管理等具体制度,以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为公司的长足发展保驾护航。
3、 风险控制体系

  报告期内,公司紧紧围绕企业风险控制制度,在有效分析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营风险、法律风险的前提下,采取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分析与评估等措施,从企业规范的角度继续完善风险控制体系。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上述内部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已建立《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并在报告期进行了修订。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和公司管理层严格遵守相关制度,确保信息披露质量。
四、  投资者保护
(一) 实行累积投票制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二) 提供网络投票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表决权差异安排
□适用 √不适用


                      第六节  财务会计报告

一、  审计报告

是否审计                    是

审计意见                    无保留意见

                            √无                          □强调事项段

审计报告中的特别段落        □其他事项段                  □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

                            □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存在未更正重大错报说明

审计报告编号                立信中联审字[2025]A-0143 号

审计机构名称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机构地址                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 6865 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
                            1-1-2205-1

审计报告日期                2025 年 4 月 24 日

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及连续签  刘静          于小晶

字年限                      1 年            1 年            年              年

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变更        是

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服务年限    1 年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酬(万元) 10

                                    审  计  报  告

                              立信中联审字[2025]A-0143 号

河北瑞普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河北瑞普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普股份)财务报表, 包括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瑞普股份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4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

于瑞普股份,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其他信息

  瑞普股份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对其他信息负责。其他信息包括 2024 年年度报告中涵盖的信息,但不包括财务报表和我们的审计报告。

  我们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涵盖其他信息,我们也不对其他信息发表任何形式的鉴证结论。
  结合我们对财务报表的审计,我们的责任是阅读其他信息,在此过程中,考虑其他信息是否与财务报表或我们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存在重大不一致或者似乎存在重大错报。

  基于我们已执行的工作,如果我们确定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错报,我们应当报告该事实。在这方面,我们无任何事项需要报告。

    四、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瑞普股份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管理层计划清算瑞普股份、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治理层负责监督瑞普股份的财务报告过程。

    五、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1)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

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2)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3)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4)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可能导致对瑞普股份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如果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准则要求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露不充分,我们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我们的结论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获得的信息。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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