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时间:2022 年 12 月 3 日
2、业绩承诺及补偿
2.1 乙方承诺标的公司 2023 年度净利润达到 4000 万元,2024 年度净利润达到 5000 万元。
2.2 若乙方承诺的标的公司 2023 年业绩未能实现,或承诺的 2023 年业绩已实现但 2024
年业绩未实现,乙方按照全部投资期间 6%/年(单利)回购甲方出资 1000 万元所对应的股权;
若乙方承诺的标的公司 2023 年业绩和 2024 年业绩均未能实现,乙方按照全部投资期间 6%/
年(单利)新增回购甲方出资 500 万元所对应的股权。
2.3 回购款计算公式为:回购款=回购触发时点乙方应回购股权对应的甲方投资本金×(1+6%×n)-回购触发时点乙方应回购股权对应的向甲方已分配利润其中,n 为甲方将资金投资至公司之日起至甲方收到该等回购款项之日止的年限,n=实际天数÷3652.3 如届时乙方
应根据 2.2 条约定进行股权回购,则乙方应于标的公司 2023 年、2024 年合并财务报表的审
计报告出具之日(不晚于次年 4 月 30 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股权回购款的支付。各乙方
就支付股权回购款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4 乙方延迟履行补偿义务的,每延迟一日,应按应付而未付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一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
2.5 丙方对乙方该等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含诉讼费、律师费、诉讼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执行费等在内的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
3、回购权发生下述任一情形,甲方有权根据本条的规定,要求乙方购买甲方届时所持有
的全部公司股权:(1)公司未在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
标的公司或乙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与实际存在重大偏差或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严重隐瞒、误导、虚假陈述、涉嫌欺诈或违反其作出的陈述保证,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出现甲方不知情的账外现金销售收入等,足以影响甲方对标的公司投资和估值的判断;(3)标的公司的核心业务及董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知识产权发生重大纠纷或诉讼导致不符合发行条件、受让方的利益受到损害;(4)标的公司与其关联公司进行有损于甲方的交易或担保行为;(5)任一乙方转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移所持有标的公司股权,且导致标的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6)任一乙方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刑事处罚,或牵涉第三方的刑事案件;(7)其他根据一般常识性的、合理的判断,因甲方受到不平等、不公正的对待等原因,继续
持有标的公司股份将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甲方行使回购权时,有权要求乙方回购甲方届时持有的全部股权,回购款计算公式为:回购款=回购触发时点甲方持有的全部股权对应的投资本金×(1+6.5%×n)-回购触发时点甲方持有的全部股权对应的已支付股权回购款-回购触发时点甲方持有的全部股权对应的已分配利润其中,n 为甲方将资金投资至公司之日起至甲方收到全部回购款项之日止的年限,n=实际天数÷365。
(二)金惠投资与四川新环投资有限公司、任再应、李凤绪、任海玉、任海亭签署了《关于山西新环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协议》,其中涉及特殊投资条款如下: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甲方:四川新环投资有限公司、任再应、李凤绪、任海玉、任海亭,乙方:山西金惠精密制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签订时间:2022 年 11 月 18 日
2、股份回购新环精密发行股份成功,乙方认购并实缴出资后,当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乙方有权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转让乙方所持有新环精密全部或部分股份,本股权转让属于商业安排,不以甲方过错为前提,在乙方发起股权转让时,甲方内部各成员对股权收购义务及收购价款支付向乙方承担连带责任,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1)新环精密的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继续持有新环精密股份将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失或无法实现本次投资目的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因新环精密严重违反相关监管部门规定,被监管部门吊销有关资格证书、被股转公司摘牌、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严重处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其业务正常开展、未能取得主营业务经营的必要资质导致业务开展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涉及重大诉讼(数额超过 500.00 万元)、有效资产(包括土地、房产或设备等)因司法冻结、执行、拍卖等原因导致所有权不再由新环精密持有或者存在此种潜在风险并且在合理时间内(不超过三个月)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刑事处罚或牵涉第三方刑事案件等严重影响新环精密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形;
(2)乙方投资后,新环精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情形一:新环精密未能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国内主要交易所 IPO(指乙方认可的
上海、北京、深圳证券交易所),IPO 进度以在交易所挂牌交易为完成标志;
情形二:新环精密 2022 年-2024 年度目标净利润分别为 3,500.00 万元、6,000.00 万元、
7,000.00 万元,如新环精密在上述三年任一年度未达到当年目标净利润即构成触发条件。本协议所称净利润均为新环精密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合并净利润;每年度 4 月 30日前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对标的公司上一年度的净利润进行审计,并以相应审计结果作为确认标的公司实际净利润额的最终依据,三年净利润总额于三年期满后合并计算,审计费用由新环精密承担。新环精密触发情形一或情形二之一时,视为出现本款所列情况。
若发生本协议第 4.3 条约定之情形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及其处理:(1)因不可抗力(包括新冠疫情)或情势变更等非归责于甲方的事件,致使新环精密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从而影响了企业的净利润,甲方应向乙方出具该事件对生产经营影响的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据。(2)经乙方书面认可甲方前述说明且双方协商后,可豁免或部分豁免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违约责任,并调整 1.1(2)条中相应履行期限和/或业绩指标。并征得乙方豁免后,乙方对情形一、情形二指标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后的指标认定甲方回购触发条件:①根据受不
可抗力等影响程度,相应延长条件一中 IPO 的履行期限;或②降低情形二中 2022 年-2024 年
净利润指标,每年度净利润指标最高可下浮 25%(即修改后的年度净利润指标为本协议约定的75%及以上)且三年净利润总额指标累计下浮比例不高于 22%(即修改后的三年净利润指标之和为本协议约定的三年净利润指标之和的 78%及以上)。
上述变更在触发本协议第 4.3 条后具体以乙方书面认可为准。(3)新环精密违反其在《认购协议》中向乙方作出的声明、承诺、保证或陈述,但经乙方书面豁免的除外;(4)甲方丧失或可能丧失新环精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
1.2、转让价格:转让价格为:投资本金+(投资本金*8%*投资天数/365)-乙方已经取
得的分红(如有),其中投资天数按照投资款到账之日为起始日,以双方约定的股份转让日为截止日(不含当日)计算投资天数。
(三)黄河基金:2021 年 10 月 8 日,运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示范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还与四川新环投资有限公司(乙方 1)及任再应(乙方 2)、任海玉(乙方3)、任海亭(乙方 4)、李凤绪(丙方)签署了《关于山西新环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说明:李凤绪为任再应配偶,任海亭、任海玉的母亲,四川新环投资有限公司实控人之一),其中涉及特殊投资条款如下:
1.经营目标乙方承诺标的公司近三年的经营业绩目标为:2021 年至 2023 年三年累计净利
润为 11700 万元,其中:2021 年实现净利润 2200 万元; 2022 年实现净利润 3500 万元;
2023 年实现净利润 6000 万元;以上三年经营业绩指标合并计算。以上标的公司所确定的经营目标是甲方确定股票认购价格,以及实现主投资协议向标的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的基础和重要依据。乙方承诺对标的公司经营管理勤勉尽责,努力保障实现股东利益。
2. 股份回购
(1)甲方处于股权投资期间,目标公司提交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甲方认可的合格资本市场,包括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等)申请前,甲方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任一方式要求乙方 2 或乙方 2 认可的第三方回购甲方
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一是乙方 2 或乙方 2 认可的第三方回购甲方持有股份的 60%,甲方所持
剩余 40%股份,在符合目标公司章程的约定及法律法规的约定条件下,甲方有权决定交易对手及交易价格,目标公司需无条件配合;二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 2 或乙方 2 认可的第三方回购甲方所持有目标公司的 100%股权。回购价格按照全部投资期间年化投资收益率 6.5%确定。
(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满三年后,目标公司未能在合格的资本市场(甲方认可的合格资本市场,包括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等)完成公开发行并上市,甲方可要求乙方 2 回购部分或全部股份,回购价格按本协议约
定的业绩标准进行确定。标的公司未达到本协议第 1.1 条所述业绩标准,回购价格按照全部投资期间年化投资收益率 8.5%确定,剔除甲方持有期间的股东分红。
标的公司业绩达到本协议第 1.1 条所述业绩标准,乙方 2 回购价格按照全部投资期间年
化投资收益率 6.5%确定,剔除甲方持有期间的股东分红。
三、 报告期内的普通股股票发行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 报告期内的股票发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二) 存续至报告期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四、 存续至本期的优先股股票相关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五、 存续至本期的债券融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六、 存续至本期的可转换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七、 权益分派情况
(一) 报告期内的利润分配与公积金转增股本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或股
股东会审议日期 每 10 股派现数(含税) 每 10 股送股数 每 10 股转增数
2024 年 5 月 21 日 1.2375 0 0
合计 1.2375 0 0
利润分配与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执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024 年 5 月 21 日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
5 月 28 日披露《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68,687,33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2375(含税)人民币,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500,057.46 元。
(二) 权益分派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或股
项目 每 10 股派现数(含税) 每 10 股送股数 每 10 股转增数
年度分配预案 1.4560 0 0
第五节 行业信息
是否自愿披露
□是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