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9103100220000741”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作为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为刘桂芹;以编号“DB9103100220000742”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作为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为刘舒雅;以编号“DB9103100220000743”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作为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为范金亮;以编号“DB9103100220000745”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作为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为天津天使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编号“DB9103100220000744”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作为担保,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抵押人为天津天使 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抵押物为 10 处房地产,分别为①位于东丽区弘程道 18 号 A-3 的不动产,建 筑面积为 2,517.14 平方米,产权证编号“津(2019)东丽区不动产权第 1102147 号”、②位于东丽 区弘程道 18 号 A-7 的不动产,建筑面积为 3,856.04 平方米,产权证编号“津(2019)东丽区不动 产权第 1102153 号”、③位于东丽区弘程道 18 号 A-9 的不动产,建筑面积为 2,517.14 平方米,产权 证编号“津(2019)东丽区不动产权第 1102154 号”、④位于东丽区弘程道 18 号 A-10 的不动产,建 筑面积为 3,525.15 平方米,产权证编号“津(2019)东丽区不动产权第 1102155 号”、⑤位于东丽 区弘程道 18 号 A-12 的不动产,建筑面积为 2,517.14 平方米,产权证编号“津(2019)东丽区不动 产权第 1102159 号”、⑥位于东丽区弘程道 18 号 A-11 的不动产,建筑面积为 2,564.81 平方米,产 权证编号“津(2019)东丽区不动产权第 1102158 号”、⑦位于东丽区弘程道 18 号 A-13 的不动产, 建筑面积为 3,525.15 平方米,产权证编号“津(2019)东丽区不动产权第 1102160 号”、⑧位于东 丽区弘程道 18 号 A-4 的不动产,建筑面积为 3,525.15 平方米,产权证编号“津(2019)东丽区不 动产权第 1102149 号”、⑨位于东丽区弘程道 18 号 A-5 的不动产,建筑面积为 2,564.81 平方米,产 权证编号“津(2019)东丽区不动产权第 1102151 号”、⑩位于东丽区弘程道 18 号 A-6 的不动产, 建筑面积为 3,808.34 平方米,产权证编号“津(2019)东丽区不动产权第 1102152 号”。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该项合同下包括以下借款: (1)2023 年 12 月 6 日公司与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HT9101023120600025”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50,000,000.00 元,借款期 限为 2023 年 12 月 6 日至 2024 年 6 月 5 日,借款年利率按不低于实际放款日同期同档次 LPR+上浮 4.55%确定,借款用于采购各工程所需建筑原材料、支付工程款、设计费,公司已于 2024 年 6 月 3 日还款 50,000,000.00 元; 注 2、2024 年 06 月 06 日公司与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HT9310024060600025”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综合授信额度金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综合授 信额度期限自 2024 年 06 月 06 日至 2025 年 06 月 05 日止。以编号“DB9310024060600002”的《个 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作为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为齐仁祥;以编号“DB9310024060600003”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作为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为齐义禧;以编号“DB9310024060600004”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作为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为齐义金;以编号“DB9310024060600005”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作为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为齐义乐;以编号“DB9310024060600006”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作为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李淑珍;以编号“DB9310024060600007”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作为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为刘桂芹;以编号“DB9310024060600008”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作为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为刘舒雅;以编号“DB9310024060600009”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作为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为范金亮;以编号“DB9310024060600010”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作为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为天使港(天津)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编号“DB9310024060600011”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作为担保,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抵押人为天 使港(天津)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物为 10 处房地产,分别为①位于东丽区弘程道 18 号 A- 3 的不动产,建筑面积为 2,517.14 平方米,产权证编号“津(2024)东丽区不动产权第 0296917 号”、 ②位于东丽区弘程道 18 号 A-7 的不动产,建筑面积为 3,856.04 平方米,产权证编号“津(2024) 东丽区不动产权第 0296993 号”、③位于东丽区弘程道 18 号 A-9 的不动产,建筑面积为 2,517.14 平 方米,产权证编号“津(2024)东丽区不动产权第 0296981 号”、④位于东丽区弘程道 18 号 A-10 的 不动产,建筑面积为 3,525.15 平方米,产权证编号“津(2024)东丽区不动产权第 0296987 号”、 ⑤位于东丽区弘程道 18 号 A-12 的不动产,建筑面积为 2,517.14 平方米,产权证编号“津(2024) 东丽区不动产权第 0296894 号”、⑥位于东丽区弘程道 18 号 A-11 的不动产,建筑面积为 2,564.81 平方米,产权证编号“津(2024)东丽区不动产权第 0296971 号”、⑦位于东丽区弘程道 18 号 A-13 的不动产,建筑面积为 3,525.15 平方米,产权证编号“津(2024)东丽区不动产权第 0296941 号”、 ⑧位于东丽区弘程道 18 号 A-4 的不动产,建筑面积为 3,525.15 平方米,产权证编号“津(2024) 东丽区不动产权第 0296931 号”、⑨位于东丽区弘程道 18 号 A-5 的不动产,建筑面积为 2,564.81 平 方米,产权证编号“津(2024)东丽区不动产权第 0297093 号”、⑩位于东丽区弘程道 18 号 A-6 的 不动产,建筑面积为 3,808.34 平方米,产权证编号“津(2024)东丽区不动产权第 0297005 号”。 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该项合同下包括以下借款: (1)2024 年 6 月 6 日公司与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HT9101024060600010”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50,000,000.00 元,借款期 限为 2024 年 6 月 6 日至 2025 年 6 月 5 日,借款年利率按不低于实际放款日同期同档次 LPR+上浮 3.75%确定,借款用于采购各工程所需建筑原材料、支付工程款,公司已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还款 50,000,000.00 元; 注 3、2023 年 3 月 15 日公司与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中心支行签订编号为 “1060A0022023001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5,000,000.00 元, 借款期限自 2023 年 3 月 16 日起至 2024 年 3 月 15 日止,借款利率 5.23%,借款用于购电线、电缆等相关建筑材 料。以编号“1060A002202300101001”的《保证合同》作为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为齐义禧;以编号“1060A002202300101002”的《保证合同》作为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为齐仁祥;以编号“1060A002202300101003”的《保证合同》作为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为齐义金;以编号“1060A002202300101004”的《保证合同》作为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为齐义乐;以编号“1060A002202300101005”的《保证合同》作为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为刘桂芹;以编号“1060A002202300101006”的《保证合同》作为担保, 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为李淑珍;以编号“1060A002202300101007”的《保证合同》作为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为范金亮;以编号“1060A002202300101008”的《保证合同》作为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为刘舒雅;以编号“1060A002202300102001”的《抵押合同》作为担保,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抵押人为天津鑫裕房屋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物位于和平区成都道世界里 22 号的不动产,建筑面积为 204.15 平方米,产权证编号“津(2021) 和平区不动产权第 7414497 号”, 公司已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还款 5,000,000.00 元; 注 4、 2024 年 3 月 27 日公司与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中心支行签订编号为 “1060A00220240018”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5,000,000.00 元,借款期限自 2024 年 3 月 27 日起至 2025 年 3 月 26 日止,借款利率 4.50%,借款用于购电线、电缆等建筑相关材 料。以编号“1060A002202400181001”的《保证合同》作为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为齐义禧;以编号“1060A002202400181002”的《保证合同》作为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为刘桂芹;以编号“1060A002202400181003”的《保证合同》作为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为齐仁祥;以编号“1060A002202400181004”的《保证合同》作为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为李淑珍;以编号“1060A002202400181005”的《保证合同》作为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为齐义金;以编号“1060A002202400181006”的《保证合同》作为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为范金亮;以编号“1060A002202400181007”的《保证合同》作为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为齐义乐;以编号“1060A002202400181008”的《保证合同》作为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为刘舒雅;以编号“1060A002202400182001”的《抵押合同》作为担保,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抵押人为天津鑫裕房屋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物位于和平区成都道世界里 22 号的不动产,建筑面积为 204.15 平方米,产权证编号“津(2021)和平区不动产权第 7414497 号”。 注 5、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与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中心支行签订编号为 “1060A00220230053”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16,000,000.00 元, 借款期限自 2023 年 6 月 30 日起至 2024 年 6 月 29 日止,借款利率 5.50%,借款用于购电线、电缆等相关建筑材 料。以编号“1060A002202300531001”的《保证合同》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