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本公司作为转租出租人时,基于原租赁产生的使用权资产对转租赁进行分类。
B、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本公司采用直线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本公司发生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于发生时予以资本化,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租金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分摊,分期计入当期损益。本公司取得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收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C、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
于租赁期开始日,本公司对融资租赁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相关资产。本公司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进行初始计量时,将租赁投资净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租赁投资净额为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
本公司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并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应收融资租赁款的终止确认和减值按照本附注“10、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作为生产商或经销商并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开始日,本公司按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租赁收款额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两者孰低确认收入,并按照租赁资产账面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的现值后的余额结转销售成本。本公司作为生产商或经销商并作为出租人为取得融资租赁发生的成本,在租赁期开始日计入当期损益。
(D)租赁变更
本公司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公司将该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a.该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范围;
b.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相当。
融资租赁的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本公司作为出租人分别下列情形对变更后的租赁进行处理:
a.假如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会被分类为经营租赁的,本公司作为出租人自租赁变更生效日开始将其作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并以租赁变更生效日前的租赁投资净额作为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
b.假如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会被分类为融资租赁的,本公司作为出租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关于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修改或重新议定租赁合同,未导致应收融资租赁款终止确认,但导致未来现金流量发生变化的,重新计算该应收融资租赁款的账面余额,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重新计算应收融资租赁款账面余额时,根据重新议定或修改的租赁合同现金流量按照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原折现率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一套期会计》(2017)第二十三条规定重新计算的折现率(如适用)折现的现值确定。对于修改或重新议定租赁合同所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本公司调整修改后的应收融资租赁款的账面价值,并在修改后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剩余期限内进行摊销。
本公司作为出租人的经营租赁发生变更的,本公司自变更生效日起将其作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与变更前租赁有关的预收或应收租赁收款额视为新租赁的收款额。
(3)售后租回交易
本公司按照本附注“25、收入”所述原则评估确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否属于销售。
A 本公司作为卖方及承租人: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本公司作为承租人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仅就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本公司作为承租人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金融负债的会计处理详见本附注“10、金融工具”。
本公司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按照上述相关政策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和进行后续计量。本公司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因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而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除外)。
B 本公司作为买方及出租人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本公司作为出租人对资产购买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前述“(2)本公司作为出租人”的政策对资产出租进行会计处理;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本公司作为出租人不确认被转让资产,但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
额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详见本附注“10、金融工具”。
29、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1)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 影响金额
2023 年 8 月 1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数据资
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 无 无
号),该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3 年 10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 21 号),
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无 无
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
易的会计处理” 等内容,该解释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4 年 12 月 6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24 号),规
定了“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 无 无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关于不属于单项履
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等内
容,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重要会计估计变更:无
四、税项
1、主要税种及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应税收入按税率计算销项税,并按扣除当期允 13%、9%
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缴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所得税额计缴 25%、15%
城建税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计缴 5%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计缴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计缴 2%
不同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税率说明:
纳税主体名称 企业所得税税率
广东和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5%
东莞市越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5%
2、税收优惠政策及依据:
(1)2024 年 12 月 11 日,本公司取得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
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2444009513 ),有
效期为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本公司 2024 至
2026 年度执行 15% 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
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政策规定,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5〕119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7 号)文件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
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再
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
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4)根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 号):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至,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其他说明:无。
五、合并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1、货币资金
项目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
库存现金 15,534.95 13,722.53
银行存款 1,407,524.30 4,169,168.76
其他货币资金 10,366,032.05 68,071.08
合计 11,789,091.30 4,250,962.37
其中:存放在境外的款项总额
因抵押、质押或冻结等对使用有 11,009,568.97 712,353.99
限制的款项总额
其中因抵押、质押或冻结等对使用有限制,以及放在境外且资金汇回受到限制的货币资
金明细如下:
项目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