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大海天:审计报告

2025年04月29日查看PDF原文
资产账面价值不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二十七) 合同资产、合同负债

    公司根据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
债。公司将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相互抵销后以净额列示。

    公司将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作为应收款项列示,将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作为合同资产列示。

    公司将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二十八) 政府补助

    1. 政府补助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1) 公司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的条件;
(2) 公司能够收到政府补助。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2.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判断依据及会计处理方法

    政府文件规定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政府文件不明确的,以取得该补助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为基础进行判断,以购建或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为基本条件的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3.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判断依据及会计处理方法

    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难以区分与资产相关或与收益相关的,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4. 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
关成本费用。与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5. 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会计处理方法

    (1) 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公司提供贷款的,
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2) 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公司的,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二十九) 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1. 根据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
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数之间的差额),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2.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认以前会计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3. 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
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转回减记的金额。

    4. 公司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列
情况产生的所得税:(1) 企业合并;(2) 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

    5.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
示:(1) 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利;(2)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同一纳税主体征收的所得税相关或者对不同的纳税主体相关,但在未来每一具有重要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转回的期间内,涉及的纳税主体意图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或是同时取得资产、清偿债务。

    (三十) 租赁

    1. 公司作为承租人

    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将租赁期不超过 12 个月,且不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认定为短
期租赁;将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认定为低价值资产租赁。公司转租或预期转租租赁资产的,原租赁不认定为低价值资产租赁。

    对于所有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公司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将租赁付款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除上述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1) 使用权资产

    使用权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1) 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2) 在
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3) 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4) 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

    公司按照直线法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公司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公司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2) 租赁负债

    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将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认为租赁负债。计算租赁付款额现值时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采用公司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租赁付款额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各个期间内按照确认租赁付款额现值的折现率确认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于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租赁期开始日后,当实质固定付款额发生变动、担保余值预计的应付金额发生变化、用于确定租赁付款额的指数或比率发生变动、购买选择权、续租选择权或终止选择权的评估结果或实际行权情况发生变化时,公司按照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并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如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但租赁负债仍需进一步调减的,将剩余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 公司作为出租人

    在租赁开始日,公司将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划分为融资租赁,除此之外的均为经营租赁。

    (1) 经营租赁

    公司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将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予以资本化并按照与租金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分摊,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公司取得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 融资租赁

    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按照租赁投资净额(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在租赁期的各个期间,公司按照租赁内含利率计算并确认利息收入。

    公司取得的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3. 售后租回

    (1) 公司作为承租人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规定,评估确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
转让是否属于销售。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公司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仅就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公司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该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2) 公司作为出租人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规定,评估确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
转让是否属于销售。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公司根据其他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购买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对资产出租进行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公司不确认被转让资产,但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该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三十一)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1. 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1) 企业会计准则变化引起的会计政策变更

    1) 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关于
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2) 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关于
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3) 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关于
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4) 公司自 2024 年 12 月 6 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关于
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四、税项


    (一) 主要税种及税率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  率

                        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

增值税                  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 ,扣除当    6%、9%、13%
                        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 ,差额部分为

                        应交增值税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30%后

房产税                  余值的 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    1.2%、12%

                        入的 12%计缴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7%、5%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0%

    不同税率的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税率说明

 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本公司                                            15%

衢州东大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5%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主体                          20%

    (二) 税收优惠

    1.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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