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4103 证券简称:钜芯科技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安徽钜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90,000,000 股,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钜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钜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钜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应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等监管机构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三)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四)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五)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募集资金使用、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六)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七)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八)公司的文化建设;
(九)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十)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十一)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二)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公司保密事项除外)。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与监管部门保持经常地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并自觉接受、配合监管部门对本公司实施的监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监管部门对公司进行监管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接受监管部门巡检及专项检查的情况、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董事会及董事受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及公开谴责的情况,说明接受稽查及处罚的次数、原因及处罚结论;公司董事、管理层有关人员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况等等。
第十一条 公司在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积极主动地向监管部门进行请示、汇报及沟通:
(一)公司准备定向增发时;
(二)公司准备实施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投资计划时;
(三)公司准备实施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资产出售及收购、重大关联交
易时;
(四)公司遇到重大诉讼及仲裁时;
(五)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发生变动时(包括增、减持股份;被质押、冻
结或托管等情况);
(六)公司聘请或解聘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时;
(七)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时;
(八)公司遇到重大重组(包括分立、合并、解散)时;
(九)公司在进行公开信息披露中遇到政策把握不准及其他难题时。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上公布。
公司不得在其他媒体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二)股东会会议
公司股东会会议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应充分考虑股东参会的便利性,应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会议创造条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增加股东参会的机会。
(三)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实施重大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2、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的情况;
3、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4、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5、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四)网站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公司法定信息披露资料等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查询。同时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其他内容,可将企业新闻、行业新闻、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专题文章、联系方式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应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查看全国股转公司的投资者互动平台的投资者提问,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处理互动平台上的投资者提问。
公司应充分关注互动平台上投资者的提问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五)一对一沟通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
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还应进行事后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或报主办券商,并及时予以公告。
(六)现场参观
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人员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陪同参观,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未经允许,禁止参观人员拍照、录像。
(七)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咨询电话由熟悉公司情况的专人负责,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和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和了解情况。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相关人员电子信箱和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八)其他方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建投资者关系
第十五条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发言人。除得到明确授权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