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比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年04月30日查看PDF原文
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审查,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做出判断;

  (三)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四)与会股东均与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则无需回避,股东会照常进行。

    第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二十条  构成关联交易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符合本制度之外,还应当符合
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
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应依据本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以上”,都含本数;“过”、“超过”、“低于”,
都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公司股东会批准且自公司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股东会审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斯比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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