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效日的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就上述租赁负债调整的影响,区分以下情形进行会计处理: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
值,并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其他租赁变更,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B.本公司作为出租人
经营租赁发生变更的,本公司自变更生效日起将其作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与变更前租赁有关的预收或应收租赁收款额视为新租赁的收款额。
融资租赁的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本公司分别下列情形对变更后的租赁进行处理:如果租赁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会被分类为经营租赁的,本公司自租赁变更生效日开始将其作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并以租赁变更生效日前的租赁投资净额作为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租赁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会被分类为融资租赁的,本公司按照关于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6)售后租回
本公司按照附注(三)27 的规定,评估确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否属于销售。
① 本公司作为卖方(承租人)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本公司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并按照附注(三)11 对该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该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本公司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仅就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
② 本公司作为买方(出租人)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本公司不确认被转让资产,但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资产,并按照附注(三)11 对该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该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本公司根据其他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购买进行会计处理,并对资产出租进行会计处理。
31. 安全生产费用
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 号)第二章第八节机械制造企业的相关规定,机械制造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
安全生产费用于提取时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专项储备”科目。
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按规定范围使用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形成固定资产的,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32. 债务重组
(1)本公司作为债权人
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本公司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以成本计量,其中存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该资产达到当前位置和状态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成本。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等其他成本。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等其他成本。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其他成本。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保险费等其他成本。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税金等其他成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导致本公司将债权转为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的,本公司按照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等其他成本计量其初始投资成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本公司按照附注(三)11 所述会计政策确认和计量重组债权。
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本公司首先按照附注(三)11 的规定确认和计量受让的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然后按照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对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扣除受让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确认金额后的净额进行分配,并以此为基础按照前述方法分别确定各
项资产的成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本公司作为债务人
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本公司在相关资产和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本公司在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本公司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按照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本公司按照附注(三)11 所述会计政策确认和计量重组债务。
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本公司按照前述方法确认和计量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3. 限制性股票
股权激励计划中,本公司授予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被激励对象先认购股票,如果后续未达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则本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回购股票。向职工发行的限制性股票按有关规定履行了注册登记等增资手续的,在授予日,本公司根据收到的职工缴纳的认股款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库存股和其他应付款。
3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1)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
2023 年 10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
[2023]21 号,以下简称解释 17 号),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本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解释 17 号的规定。执行解释 17 号的相关规定对本公司报告期
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保证类质保费用重分类
财政部于 2024 年 3 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 2024》以及 2024
年 12 月 6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规定保证类质保费用应计入
营业成本。
本公司自 2024 年度开始执行该规定,将保证类质保费用计入营业成本。执
行该项会计处理规定,对列报前期最早期初财务报表留存收益的累计影响数为0,
对 2023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比较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调整如下: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2023 年度(合并) 2023 年度(母公司)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销售费用 6,952,432.83 4,994,792.94 6,952,432.83 4,994,792.94
营业成本 204,769,466.42 206,727,106.31 204,769,466.42 206,727,106.31
(2)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无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四)税项
1. 主要税种及税率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应税商品销售业务及应税劳 13%、9%
务收入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额 3%
地方教育费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
房产税 从价计税、从租计税 1.2%、12%
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等级 10.50
本公司子公司存在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情况
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沈阳博纳科精工机械有限公司 20%
2. 税收优惠
(1)本公司经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
务局联合认证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取得 GR202321002758
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
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司报告期内 2024-2025 年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 15%的企业所得税率优惠。
(2)本公司报告期内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的规定,对于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3)根据《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7 号)的规定,企业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 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7 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
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5)本公司根据《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3 号)的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