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特股份:公司章程

2025年04月30日查看PDF原文
四条  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发出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其中应特别说明在公司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与公司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本条规定适用于董事会讨论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

  第五十六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发出公告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还应当公告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股东的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股东授权委托书。

  机构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机构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机构股东的,应加盖机构股东单位印章。

  第六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的委托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 24 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机构股东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六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依据在有权机关或机构登记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会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六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上一年度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六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若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四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非职工代表)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长期回报规划的修改或变更;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董事会在股东会召开前,应对关联股东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联交易的事项时,主持人应向股东会说明该交易为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关联股东以及该关联股东应予回避等事项;关联股东投票表决人应将注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字样的表决票当即交付会议投票表决总监票人;然后其他股东就该事项进行表决。

  (三)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没有回避的,其他股东有权向会议主持人申请该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并说明回避事由,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决定是否回避。会议主持人不能确定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或有关股东对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有异议时,由全体与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决定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

  (四)关联股东未获准参与表决而擅自参与表决,所投之票按作废票处理。
  (五)如因股东均为表决事项的关联方造成该次表决无非关联股东参与时,公司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董事、监事按照下列程序提名: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
案的方式提出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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