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至完成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或该事项
终止之日
自提交自愿限售申
请之日(2025 年 5
徐四 月 6 日)起至完成
6 否 否 否 否 人力总监 94,124 70,593 23,531 0.05% 0
慧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或该事项
终止之日
自提交自愿限售申
请之日(2025 年 5
邱晶 监事会主 月 6 日)起至完成
7 否 否 否 否 70,594 52,946 17,648 0.04% 0
晶 席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或该事项
终止之日
自提交自愿限售申
职工代表 请之日(2025 年 5
8 王何 否 否 否 否 23,532 17,649 5,883 0.01% 0
监事 月 6 日)起至完成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或该事项
终止之日
杭州
财力
自提交自愿限售申
惠西
请之日(2025 年 5
溪科
月 6 日)起至完成
9 技合 否 否 否 否 不适用 2,000,000 1,333,334 666,666 1.40% 0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伙企
市之日,或该事项
业(有
终止之日
限合
伙)
挂牌公司已于 2025 年 5 月 6 日对上述股票申请限售。
三、 本次股票自愿限售的依据及解除条件
(一)本次股票自愿限售的依据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 1号—申报与审核》第十三条规定:“本指南第十一条规定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属于《上市规则》2.4.2 和 2.4.3 规定的限售主体的,应当按照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自股权登记日次日起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发行人披露自愿限售公告,承诺自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不减持发行人股票,并于公告披露当日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股票限售。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终止的,相关股东可以申请解除前述自愿限售。”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 2.4.2 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前款所称亲属,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 2.4.3 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按照《公司法》规定,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按要求对庄晓东、翁琳峰、胡日红、陈力、杨利东、徐四慧、邱晶晶、王何、杭州财力惠西溪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 9 名股东所持股份申请自
愿限售。自愿限售期限自提交自愿限售申请之日(2025 年 5 月 6 日)起至完成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或该事项终止之日。
(二)本次股票自愿限售的解除条件
本次股票自愿限售的解除条件在不违反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限售的规定前提下,如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终止的,股东可以申请解除自愿限售;如完成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东及所持股份将按照《上市规则》第 2.4.2 和 2.4.3 条的规定自上市之日起进行法定限售,该部分股份不再作为自
愿限售执行。
四、 本次股票自愿限售后公司股本情况
股份性质 数量(股) 百分比(%)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13,646,530 28.70%
1、高管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