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陵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05月06日查看PDF原文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种类和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公司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
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种类、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章  股东会召开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
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董事会设独立董事的,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种类、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种类、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
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非公司股东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公司章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事项之一的,由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公司章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事项之一的,由股
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如有)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四条 股东与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表决权的股份总额;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项
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第四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选举两个以上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
时,可以采取累积投票制。具体办法如下:

  股东在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人数、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表决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当选,但是每一个当选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超过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半数。

  股东累积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否则视为弃权。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能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表决。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
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种类、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八章  会议记录

    第六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种类、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九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
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
下次股东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
东会结束时就任。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议事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会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八条  因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或因公司经营情况变化需修订本议事规
则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报股东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美陵化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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