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公布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
(五)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及监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应分别进行。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六十条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案;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以及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在投票表决前应由出席会议股东推选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和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如有)、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和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四条 如果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方式。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并载入会议记录。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
第六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股东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表决票,并将表决票投入票箱,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未投票的,均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七条 计票人和监票人应在表决结果汇总表上签名。
第六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的表决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组织即时点票。
会议主持人组织点票,点票人可以不是原计票、监票人员。如会议主持人组织点票的结果与原结果不相同的,应由前后所有参加点票的人员共进行最终点票,并以该最终点票结果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第六十九条 表决结果宣布完后,大会应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
代表的股份数额和占公司总股份数的比例及对所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形成股东会书面决议,股东会决议应在该次大会上宣读。
第七十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就任时间在股东会结束之时。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章 公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在会后依照《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七十五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的,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做出特别提示。
第七章 会场纪律
第七十六条 参会者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
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 股东应提前进入会场。中途入场,应得到会议主持人的批
准。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
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如有)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十九条 大会主持人可以责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或宠物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前款所述者不服从退场责令时,会议主持人可以派员强制其退场。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第八章 散会
第八十条 大会议题全部形成决议后,会议主持人可以宣布散会。
第八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使大会无法进行时,或因《公
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需要终止股东会召开的其他事由出现时,会议主持人也可以宣布散会。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
会审议批准。
第八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没有规定或与《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本公司董事会。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五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