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电机:公司章程

2025年05月12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73936        证券简称:金龙电机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普通股同意股数36,010,000 股,占本次股东会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组织在公司企业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企业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金清大道西 999 号。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601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充分利用自身拥有的财力、物力和人力,以最佳的资源配置,通过合法正当的竞争,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为产业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电动机制造;电机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软件开发;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风机、风扇制造;风机、风扇销售;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由 3 名法人发起设立。公司于成立日向发起人发行 1,172.86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公司成立时所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00%,公司成立时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量如下:

 序      股东名称      出资      出资时间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号                      方式                    (万元)

 1    黄岩市电机厂    资产  1995 年 5 月 22 日  902.86    76.98%

      黄岩市二轻工业合  货币  1995 年 5 月 22 日

 2        作联社                                  200.00    17.05%

 3  黄岩市新前铸件厂  货币  1995 年 5 月 22 日  70.00    5.97%

                      合计                        1,172.86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601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每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股份发行前的在册股东对增资的股份发行无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法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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