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一)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二)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〇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〇二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〇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
修改本章程。
第二〇四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〇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
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相关争议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出现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或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相关争议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〇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交易,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〇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〇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〇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少于”、“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一〇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一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
第二一二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