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外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除提交
董事会审议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章程将交易事项按照交易的重要性、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交易金额的大小等多个因素,划分不同的层级,按不同的审议标准,分别授予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不同的审批权限。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
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二百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二百 0 一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百 0 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二百 0 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 0 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 0 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经最近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 0 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都含本数;“以下”、“以内”、“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 0 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 0 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
规则。
第二百 0 九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英斯瑞德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南京英斯瑞德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