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4682 证券简称:津移通信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天津七一二移动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天津七
一二移动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召开 2024 年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天津七一二移动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天津七一二移动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天津七一二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201167244641345。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天津七一二移动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中关村科技园荣晟广场 4 号
楼 1 门 506-11。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2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以下简称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领导核心,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在公司经营改革发展中,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企业文化及经营目标:
经营宗旨:客户至上,爱岗敬业,绩效导向,高效执行,善于分享,乐于协
同,大局为重。
企业文化:长期艰苦奋斗,坚持以人为本;
经营目标:在全体股东、经营团队及核心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尽快实现公司“产业+资本”发展战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通信设备、铁路专用设备及器材配件、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船舶及相关装置、电机及零部件、模具、非标机械设备配件、航空航天相关设备、广播电视设备、视听设备、智能消费设备、计算机、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社会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电子工业专用设备、电子设备制造;机械设备、机电设备、五金产品、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计算机和辅助设备、通讯设备、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修理;机电产品技术开发及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及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推广服务;电气安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与施工;通信系统设计、集成与施工;自有设备租赁(不含汽车租赁)。(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后,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存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为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
第十七条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及各发起人于公司成立时认购的股份数、实缴出资金额、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序 认购股份数 实缴出资 持股比例 出资 出资
发起人名称
号 (万股) (万元) (%) 方式 时间
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 净资产 2023.
1 限公司 10,000.00 10,000.00 65.7895 折股 12.26
天津铁路建设投资控股(集 净资产 2023.
2 团)有限公司 2,250.00 2,250.00 14.8026 折股 12.26
天津滨海建投资产管理有限 净资产 2023.
3 公司 1,200.00 1,200.00 7.8947 折股 12.26
天津众程智达科技发展合伙 净资产 2023.
4 企业(有限合伙) 1,100.00 1,100.00 7.2369 折股 12.26
瑞利丰(天津)企业管理合伙 净资产 2023.
5 企业(有限合伙) 650.00 650.00 4.2763 折股 12.26
合计 15,200.00 15,200.00 100.0000 —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5,2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