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博股份:公司章程

2025年05月15日查看PDF原文
广东九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2025 年)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1
第三章  股份......2

    第一节  股份发行......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2

    第三节  股份转让......3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4

    第一节  股东......4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6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9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0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1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3

第五章  董事会......17

    第一节  董事......17

    第二节  董事会......19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3
第七章  监事会......24

    第一节  监事......24

    第二节  监事会......2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2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26

    第二节  内部审计......2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27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28
第十章  信息披露......29
第十一章  通知......29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31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32
第十四章  附则......33
第十五章  附件......33

        广东九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九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广东九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广东九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瑞华路 1 号 6 栋 401

          经营场所:广州市天河区瑞华路 1 号 6 栋 401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5400___万元。全体股东实缴注册资本_ 5400 _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卓越 创新 高效 共享”  。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网络设计及软件开发、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技术开发、通信设备技术开发;销售:电子产品和通信设备(不含卫星电视广播
地面接收设备),仪器仪表、办公设备;上述相关信息咨询;通信设备加工(不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公司股票如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则全体股东应将所持公司股票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予以登记存管。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_5050__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及发起人的持股数量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郑向东                        3046.665                60.33

            林琦武                        1296.335                25.67

            徐建军                              707                    14

          合  计                            5050                  100%

    截至本章程生效之日,公司的股份总数为__5400___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七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如公司股票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则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半年之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有更长时间转让限制承诺的,则从其承诺。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将其所得收益收回。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担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自设立之日起应根据股东认购公司股份的情况建立股东名册,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股票如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则公司股票登记存管机构登记的股东名册系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上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二十九条公司股东享有包括但不限于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及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公司应当为股东行使前述股东权利创造便利条件。如公司非法阻碍股东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股东权利,股东可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起诉公司。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原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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