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股份: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永泰水处理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年05月16日查看PDF原文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永泰水处理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永泰水处理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永泰水处理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永泰水处理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勤、谢申丽律师出席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10:00在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东路9号财富大厦B座第14层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公 司 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重庆永泰水处理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披露的内容一致;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显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97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9%。

  (三)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对《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97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97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97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97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关于2024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97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公司续聘2025年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97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2024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97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关于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97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议案,需经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方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空白,签字、盖章见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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