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
(九) 《关于预 5,702,876 99.9649% 2,000 0.0351% 0 0.00%
计2025年
日常性关
联交易的
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沈健、刘佳汇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蓝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蓝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蓝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