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律师姓名:朱彦颖、张子夜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