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3989 证券简称:中达新材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浙江中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为加强浙江中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对子
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有序运作,维护母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全体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中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母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母公司依法设立或收购的,具有独立法人
主体资格的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100%的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持股比例
超过 50%,或虽然未超过 50%,但派出的董事占其董事会半数以上席位,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本制度适用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母公司推荐或委派至各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母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
与规划,子公司应在母公司经营目标的框架下,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财产,完成经营任务。
母公司通过推荐、委派、选举等方式产生子公司的董事、执行董
事、财务负责人、监事等,实现对子公司的治理监控。母公司派股东代表参加子公司 股 东 会 。 该 股 东 代 表 在 子 公 司 股 东 会 上 按 照 母 公 司 的 决 策 或指示依法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母公司董事长决定委派或提名子公司董事、执行董事、财务负责人、
监事等,子公司经理、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依照子公司的章程产生,但该类人员的提名须征求母公司董事长的意见。母公司董事长对子公司前述由其指派的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并有权根据需要依法对母公司的委派人员作出适当调整。
子公司的以下决策事项须及时向母公司董事会汇报:
1、修改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2、利润分配;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4、各种形式筹资、资金折现、资金拆借;
6、资产收购或转让、租入行为;
7、遭受单笔超过10万元的经济损失或其他重大损失;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10、重大行政处罚;
11、签订重大合同、签订许可协议、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12、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3、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14、母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
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母公司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子公司有权拟订各类管理制度,报母公司备案后执行,当子公司
制度与母公司制度条款发生冲突时,以母公司制度为准。
子公司财务实行独立核算,由母公司财务部监督和管理。
子公司财务人员由子公司发放工资和奖金,接受母公司财务部
门的业务指导,母公司财务部负责绩效考核。
母公司对子公司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审计,子公司随时接受
母公司财务检查监督。
子公司可依据经营管理需要决定是否设置人力资源和行政部。
如不设立,员工招聘、培训、晋升、薪酬、收发文件和档案管理等事宜,均由母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办理。
母公司每年年初根据子公司业务发展需求,进行人员定编。
子公司应及时向母公司报告拟发生或已发生的重大经营事项、
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子公司在发生任何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并确定
是否存在关联方,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若构成关联交易,应及时报告母公司相关部门,按照《公司章程》《浙江中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子公司章程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
母公司需了解有关重大事项的执行和进展情况时,子公司应予
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
子公司信息汇报工作,对于依法应披露的信息应及时向母公司董事会秘书汇报。
子公司应遵守母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因工作原因了解到保密
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与现行及将来不时修订之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的,以后者为准,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本制度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董事会批准
后生效。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完成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浙江中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