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1203 证券简称:瑞纽机械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上海瑞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14 年 3 月 23 日经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瑞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瑞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
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投资风
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
则,以及《上海瑞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将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作价
出资,以获得股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经营活动,主要包括
组建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兼并重组、证券投资等。
第三条 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
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出资在一年以上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
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
不限于: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
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性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上海瑞纽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投资,严格控制对
外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符合发展战略的原则。投资要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的重
点和方向,有利于优化业务结构,强化资源,具有良好的投资回报,
以及战略价值;
(二)确保效益的原则。投资要努力降低投资成本,改善投资结
构,争取最佳效益;注重长远效益与近期效益相结合;
(三)符合市场需求的原则。投资必须依据市场需求及未来市场
发展趋势,符合国家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要求;
(四)科学规范操作的原则。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坚持项目审批制度,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坚持集体决策,
重要投资项目应征求有关专家或咨询机构的意见。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
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审批权限与职能机构
第八条 对外投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
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
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 总经理负责维护对外投资权益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协调或指导
被投资公司的“三会”和工商事务,主张公司的相关权益;负责公
司对外投资行为的审计并协助被投资单位完善内控制度。
第十条 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对外投资协议,或口头决定对外投资事
项,并已付诸实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股东、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章 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短期投资应审慎考虑,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
程序进行审批,对短期投资的规模应进行限定。
第十三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负责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
根据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表;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不得将短期投资事项的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层行使。
第十五条 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
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
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
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
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公司购入的短期有
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应每月向总经理报告证券投资资金的
使用及结存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
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资
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四章 长期投资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
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经总经理办公
会组织讨论确定方案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相应
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
协议须经相应的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二十一条 长期项目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由总经理负责具体执行。总经理可以
根据具体情况授权公司相关部门或人员实施。
第二十二条 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
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
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
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定期编制报表,及时向总
经理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
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财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
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或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
第五章 长期投资的处置
第二十五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长期投资:
(一)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
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长期投资的转让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长期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根据经营需要,公司可以对长期投资进行质押贷款、委托经营等其
他处置方式,但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负责长期投资处置的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和会计核
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
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
员定期进行盘点或与受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公司所
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一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
和解释。
上海瑞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