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特股份:公司章程

2025年05月21日查看PDF原文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 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 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 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 理人。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六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〇八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〇九条 释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低于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己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常州市行政审批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常州高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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