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宇万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北京中宇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5年05月21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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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北京中宇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中宇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宇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9 日召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
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北京中宇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就
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议题、出席会议对象等事项进行了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上午 10 时,会议地点为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6 号汇亚大厦 10 层
中宇万通会议室。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2025 年 5 月 19 日,公司按照召集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议程召开了本
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等。

  经本所律师及公司董事会秘书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3,558,95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8.1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会议召开通知的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未出现对提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对会议通知载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采用记名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同意票 23,558,95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议案 2《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票23,558,95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议案 3《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票23,558,95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议案 4《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同意票 23,558,95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议案 5《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同意票 23,558,95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议案 6《关于公司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票 23,558,95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议案 7《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同意票 23,558,95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议案 8《关于未弥补亏损超实收资本的议案》:同意票 23,558,95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根据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均获有效通过。上述议案不存在特别决议议案,不存在累积投票议案,不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不存在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不存在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存在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北京中宇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负 责 人:

                                                  (陈毅敏)

                                    经办律师:

                                                  (王雨峰)

                                                  (郑君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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