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合肥金太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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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合肥金太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字[2025]第 01198 号
致:合肥金太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合肥金太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肥金太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太阳”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见证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金太阳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金太阳的行为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议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金太阳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材料,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5 年 4 月 28 日,金太阳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
台上发布了《合肥金太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拟定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公司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
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做出决议,由董事会召集,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召集人、会议议题、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龚崧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本次会议的统计和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于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15 日)合计持有股份 767,681,207 股,占公司
责人及见证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平台上公告的通知及相关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关于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3、《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关于 2024 年度权益分配预案》;
6、《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7、《关于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8、《关于 2025 年度投资计划》;
9、《关于预计 2025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
10、《关于预计 2025 年度非日常性关联交易》;
11、《关于授权公司购买理财产品额度》;
12、《关于补选赵章华为公司董事》。
上述议案中第 1 项至第 2 项、第 4 项至第 12 项已经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
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中第 3 项至第 11 项已经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中第 4 项
至第 5 项、第 9 项至第 12 项已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前述议案,并同
意将前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67,681,2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67,681,2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3、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67,681,2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67,681,2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权益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67,681,2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67,681,2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67,681,2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8、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67,681,2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9、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5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1,283,7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5 年度非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1,283,7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67,681,2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赵章华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67,681,2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金太阳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议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