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帆动力:2024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2025年05月21日查看PDF原文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首帆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理法意[2025]字 0521 第 0002 号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35-36 层

    电话:010-85879199  传真:010-85879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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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安理法意[2025]字 0521 第 0002 号

致:首帆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首帆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首帆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根据2025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首帆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3:00 在上海浦东新区金海路 2449 弄
宝龙城市广场 1 号楼 3 层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杜剑峰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本次股东会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持有
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 15:00-2025 年 5 月 21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
的议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所代表的股份数合计50,60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7.0244%。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2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其身份。

  3、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经核查,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

  7、《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9、《关于预计 2025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10、《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及控股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1、《关于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2、《关于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以上议案无特别表决事项。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全部议案已于公司公告的《股东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告的《股东会通知》中的议案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规定进行了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通讯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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