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总资产的 1.67%,约占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2.68%,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人民币 1,008 万元的股份回购金额若全部进行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九、 回购股份的后续处理
本次回购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公司将在披露回购结果公告后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回购股份注销申请,以及中国结算出具的回购专户持股数量查询证明。回购股份注销申请经全国股转公司审查无异议后,公司将按照中国结算有关规定办理股份注销手续。
回购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将及时披露回购股份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公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十、 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通知情况将按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十一、 公司最近 12 个月是否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情形的说明
公司最近 12 个月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情形。十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12 个月内是否存在因交易违规受到全国股转
公司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因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受到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情形的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12 个月内不存在因交易违规受到全国股转公司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因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情形。
十三、 股东会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了配合本次股份回购,公司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框架与原则下,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全权办理回购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宜:
1、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期内择机确定回购股份时间、数量、金额等,具体实施回购方案;
2、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3、除涉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调整、补充回购股份的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设立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及其相关手续;
5、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相关报备工作;
6、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完成后依法办理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手续;
7、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回购的终止事宜;
8、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与本次股份回购事项有关的其他事宜;
9、本授权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十四、 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1、本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如果股东会未能审议通过本方案,将导致本次回购股份无法实施。
2、本次回购存在因公司股票交易活跃度不足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3、本次回购存在因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等原因终止本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4、若本次回购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回购进展情况,依法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五、 备查文件
《江苏三鑫特殊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江苏三鑫特殊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