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冠信息:2024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2025-013]

2025年05月28日查看PDF原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鸿冠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 楼、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鸿冠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鸿冠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鸿冠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鸿冠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
上公告《上海鸿冠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上午
10:00 在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路 1313 号金谷中环大厦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出席会
议的股东已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上午会议开始前持有效证件进行登记。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身份证明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345,663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部分公司董事、公司监
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345,66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345,66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345,66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345,66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345,66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345,66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345,66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鸿冠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周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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